[新聞] 強押2女員工性侵猥褻 美甲店色老闆二審認罪賠償換輕判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930000902-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戴志揚
高雄一家美甲沙龍負責人阿國,被控多次對兩名女員工性侵與猥褻,一審判刑8年。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審酌他改口認罪並和解,從輕改判4年10月。
判決指出,阿國在高雄市經營美甲美睫沙龍,自2023年8月至去年1月間,先後在辦公室沙
發、儲物間等地,對該女員工小美強脫褲子性侵,並多次猥褻其胸部、臀部;另趁一名女
員工小芬等家人時壓制性侵,還強迫手淫。
一審審理時,阿國矢口否認,辯稱與小美有曖昧、是合意性行為,甚至指控是遭設局。但
法官依據雙方LINE對話截圖「在舊店的時候沙發上,為何要強行脫我褲子性侵我…」、被
害人蒐證影片、醫療診斷證明,加上事後2名被害人均出現急性壓力反應與失眠症,情緒
崩潰,不採信蘇男說詞。
一審法官痛斥阿國身為僱主,竟無視員工拒絕,短時間內犯下2次強制性交、4次強制猥褻
,且犯後毫無悔意,否認到底,還未賠償受害者,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阿國聲請具保停押,法官考量他已退出該店經營,且被害人均已離職而未有往
來,且雙方於二審審理中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法官交保,認為阿國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裁定以100萬元交保,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停止羈押。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
定阿國認罪且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並替他求情,從輕量刑有期徒刑4年10月,仍可上訴
。
附註: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四年度侵上訴字第三十號
一、當事人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身為告訴人AV000-A113212、AV000-A113213(為保護被害
人身分不受揭露,本件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隱匿其等身分資料,以下分別稱A女、B女)
之僱主,於短短5、6月內對該2人實施數次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造成難以壑孜阨`
,且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悟之意,為求脫罪更誣指與A女有曖昧關係,惡性實屬重大。
又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調)解或為任何賠償或表達歉意,其代理人在原審多次向
告訴人等以另案要脅和解,稱若不與本案一起和解恐影響另案刑度及要求告訴人等答應無
償和解並撤告,致告訴人等心生恐懼、無所適從;另被告在原審始終不認為自身所為有何
異常或錯誤,足見確無悛悔之意,故原審量刑尚有過輕,遂依告訴人A女、B女請求提起上
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二)被告上訴暨辯護意旨則謂:被告承認原審判決全部事實暨罪名,又告訴人A女、B女與
其他人因本案另涉強盜案件(被告係該案被害人,下稱另案),且雙方於本案上訴後積極
洽談而針對兩案一併成立調解,被告已盡力彌補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並獲得其等諒解,請考
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且平日素行良好,從輕量刑。
二、本院撤銷改判暨量刑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及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附表編號2至4
、6,共4罪)等罪事證明確予以科刑,固屬卓見,然刑罰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自應符合罪刑
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法律感情,而行為人犯罪後悔悟程度,是否與被害人
(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能否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告訴)人所受損害,均
攸關個案量刑審酌,且此等事由性質上俱係案發後所生,亦可能隨案件進行狀態有所變動
,法院應本諸各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實際狀況妥為斟酌,方屬允恰。查被告提起上訴後業
與告訴人A女、B女併同另案成立調解且全數履行完畢,亦經告訴人等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
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匯款明細可參,足見被告確能面對自身過錯並積極處理與告訴
人等彼此間所衍生相關糾紛,犯罪後態度核與原審已有不同,原審未及考量此情而判處附
表各編號「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量刑尚嫌過重。故檢察官徒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
過輕雖無理由,但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則屬有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
各罪之宣告刑暨定應執行刑予以撤銷改判。
(二)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審諸被告為滿
足個人性慾先後實施本案犯行,對告訴人等造成心理創傷甚鉅,且依本件犯罪情節客觀上
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核與各罪法定刑兩相權衡尚屬相當,並無情輕法重或
刑罰過苛之情狀。至被告坦承犯行或事後和解等節俱屬法定量刑參考事由而與依法酌減其
刑要件無涉,自無由適用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利用雇主身分實施本件犯行固有不該,但事後終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
等成立調解,顯具悔意,併參酌原審判決所載各項量刑因子,兼衡告自述智識程度、家庭
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改判如附表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再刑法第
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累進加重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顯
將超過行為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查被告犯附表所示各罪不法內涵類似且時間相近,
倘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即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併予考量被告年齡及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制裁程度等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懲儆。至被告前揭受諭知應執行刑既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即
無從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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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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