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碩士女淪小三!傳訊逼宮「離婚成全」 判賠35萬敗訴確定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周前 (2025/09/28 09:0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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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928000027-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中一名碩士女子小美(化名),明知男子阿德(化名)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展婚外 情,不僅多次發生性關係,甚至傳訊要求元配阿芳(化名)「離婚成全」。阿芳發現後氣 炸,對小美提告求償。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判決小美須賠償35萬元。小美不服提起上訴, 辯稱阿芳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且自己患有躁鬱症、經濟狀況不佳,要求酌減賠償金額。然 而,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記載,阿芳主張,她與丈夫阿德為合法夫妻,但小美自民國112年7月起至113 年1月2日止,明知阿德有家室,仍與其交往,並發生至少3次性行為及其他親密舉動,兩 人還互傳「表達愛意」的訊息。阿芳認為小美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訴請35 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小美在法庭上雖承認交往及發生關係之事實,但辯稱阿芳與丈夫的婚姻早已破裂,關係名 存實亡,因此自己的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程度。她還強調,事後已多次向阿芳道歉,雙方甚 至建立良好互動,且自己長期受躁鬱症所苦,精神不穩、有自殺傾向,還需獨力奉養母親 ,經濟拮据,希望法院能將賠償金額酌減至10萬元。 然而,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並不採信小美的說詞。法官指出,只要婚姻關係尚未經法律程序 終止,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就依然存在,配偶權應受保護。小美明知對方為人夫,仍發展親 密關係並發生性行為,此舉已嚴重破壞阿芳婚姻生活的圓滿幸福,侵害情節確屬重大。 法官進一步說明,審酌雙方學歷均為碩士,阿芳月收入約5萬元,小美月收入約4萬5千元 ,以及小美的加害程度、曾傳訊要求阿芳離婚等行為,對阿芳造成的精神打擊甚深。至於 小美提出的躁鬱症、經濟狀況等理由,法官認為這並不能成為減輕賠償責任的藉口。此外 ,法院檢視雙方後續對話紀錄,發現阿芳雖曾與小美聯繫,但內容涉及律師及條件交換, 無法證明已真正原諒或關係良好,因此不影響判決結果。 最終,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小美賠償35萬元並無不當,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小美必須如 數賠償。 附註: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號 本院之判斷: (二)查被上訴人主張其與〇〇〇為夫妻。上訴人明知〇〇〇為有配偶之人,仍自112年7月 起至113年1月2日止與〇〇〇為男女交往,渠等除為原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性行為及親 密行為,亦互傳系爭訊息表達愛意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〇〇 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〇〇〇發展男女交往關係且發生性行為3次,此交往方式顯已逾 一般已婚人士應有之正常社交程度,足堪破壞被上訴人與〇〇〇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且情節重大。上訴人泛謂:伊所為尚未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非屬情節重 大云云,諉無可採。上訴人雖又抗辯:被上訴人與〇〇〇之婚姻早有裂痕,無法繼續共同 經營婚姻生活,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故伊應未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云云。惟被上訴人與 〇〇〇之夫妻關係於上訴人與〇〇〇交往期間既尚存續,無論渠等婚姻是否已生破綻、感 情狀況如何,〇〇〇基於婚姻契約所負誠實義務並不因此解免,被上訴人亦未喪失基於身 分關係所生應受保護之配偶權,更不足以正當化上訴人介入他人婚姻關係之行為。上訴人 所辯前詞,殊難憑取。據此,上訴人上開所為,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 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致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依前 說明,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三)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先例意旨參照)。查: 1.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從事人力仲介專案經理,每月平均收入約5萬元以上;上訴人為 碩士畢業,現在醫療器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約4萬5,000元,未婚,需奉養母親,罹有情 感性精神病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且有元亨診所112年8月14日診斷證明書可稽。又兩 造之財產狀況與112年度所得情形,各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見原審 不給閱卷)。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上訴人固有身心疾患,然非無辨別是非 之能力,其明知〇〇〇為有配偶之人,仍與〇〇〇交往且屢次發生性行為,加害情節難謂 輕微,不因上訴人身心或生活狀態是否穩定而異,亦不能以此為由解免其應負之責任,遑 論上訴人復於與〇〇〇交往期間數度傳訊予被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離婚以成全自己與〇 〇〇,有兩造間簡訊可佐,更加深其侵害配偶權行為對被上訴人造成之精神上打擊;暨被 上訴人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35萬元為適當 。上訴人抗辯:本件應酌減慰撫金至10萬元云云,並不可採。 2.至上訴人抗辯:伊已積極向被上訴人致歉請求原諒,甚與被上訴人建立良好關係云云。 查被上訴人於113年4月22日傳訊予上訴人,告知會由律師與上訴人聯繫,兩造續於同日談 論上訴人與其他人間感情狀態、彼此近況與生育問題;被上訴人於114年3月間亦傳訊予上 訴人,表示支持上訴人提起上訴,倘上訴人能提出〇〇〇與其他人交往之證據,其或可幫 助上訴人在上訴審獲較有利認定,否則判決確定時即會依法行使權利等語,雖有兩造間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可憑。惟上開嗣後發生情事無涉上訴人本件加害情節之認定 ,核與慰撫金之酌定不生影響。況被上訴人於113年4月22日既表明將請律師聯繫上訴人, 自仍欲繼續追究上訴人責任,不因其是否偶能與上訴人平靜對談,遽謂兩造已建立良好關 係;其於114年3月間所言上情,復僅在與上訴人進行條件交換,無關兩造間關係程度之認 定。上訴人所辯前詞,無可採取。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7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59021745.A.AF0.html

09/28 10:29, 1周前 , 1F
687有點自覺好嗎,還敢去影響對方家庭真是不知輕重
09/28 10:29, 1F

09/28 10:49, 1周前 , 2F
男人大屌又帥,女的為撿二手破車,當眾與原配撕B,兩個
09/28 10:49, 2F

09/28 10:49, 1周前 , 3F
都不願意放手城區的,有魅力
09/28 10:49, 3F

09/28 15:50, 1周前 , 4F
碩士女?!記者竟把這學歷當標題
09/28 15:50, 4F
文章代碼(AID): #1es8gnhm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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