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三勾引男主管!公司停車場、廁所瘋狂嘿咻多次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81828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游姓女員工前年11月起與董姓主管互傳親密照及具有性暗示的對話,女方更傳
自慰影像給對方欣賞。董妻發覺後,追問丈夫方知他出軌,且發生過多次性關係。董妻認
為游女侵犯自己的配偶權,求償8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游女明知董男有配偶
,卻與其有親密對話並發生性行為,已侵害董妻配偶權,判賠30萬元。
董妻主張,自己與丈夫於2018年結婚,育有一名子女,目前婚姻關係仍持續中。但游姓女
子與丈夫同為某知名運輸公司員工,且知道丈夫已經結婚,卻在2023年11月與丈夫互傳親
密且具性暗示的對話,更傳其裸露下體自慰照及影片給丈夫。
追問之下,丈夫坦言與女下屬有婚外情,兩人於公司新、舊大樓停車場內及樓層廁所內發
生過多次性行為,時間長達數月。丈夫事後也寫下悔過書,可見游女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
及職場同事正常交往分際,破壞自己家庭。害自己常至身心科就診,經診斷患有焦慮症、
憂鬱症及失眠情形,要求游女賠償80萬元。
游女則辯稱,因職務異動,調至董姓主管的部門,卻遭其追求,兩人之間往來的對話及自
慰照與影片,均是礙於董男主管身分;為了避免工作遭刁難及薪資獎金受影響,才會依照
指示配合傳送照片、影片及對話。
游女也向法官表示,曾向公司提出遭到董男性騷擾的申訴,並未與對方發生過性行為。而
董男所寫悔過書並非事實,並無意侵害董妻的配偶權;此外,依照董妻就診紀錄顯示,是
在提告前就已經前往看診,且董妻也未證明是因自己而導致她出現身心狀況,請法官駁回
聲請。
法官調查,游女與董男之間的對話自然,且互動頻繁,更出現不少性方面的對談,也傳了
不少性感、裸露照片,其中更有游女的自慰影像;游女更會主動報備行程,自然傾訴愛意
,可見實情並非游女所稱是遭到董姓主管欺壓。而董男也在悔過書提及兩人做愛的地點,
另也當庭供述除了其他做愛時間。
法官認為,游女明知董男有配偶,卻仍與交往,更發生多次性行為,已逾一般男女正常社
交往來範疇,侵害董妻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判游
女須賠償董妻30萬元。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三號
原告主張於其與董○○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董○○有逾越一般男女及同事來往分際之
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二)依董○○於113年2月24日上午寄發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起床了嗎?我很想妳!
」,被告則於同日回以:「I love u so much.」、「yesterday, last night…I
thinking of u makes me sleepless. I want to make love with u」,董○○後回覆:
「我好想你也好想跟你做愛」,董○○並於同日下午再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表示:「
What are u doing now? Missing u.」,被告回覆:「I am working now. I miss u
very much.」,董○○復回以:「我心裡都在想你,晚點我再來開電腦。好想趕快禮拜一
,就可以跟你碰面抱抱還有那個!」,業據原告提出前揭電子郵件為證;另參被告與董○
○於113年1月至2月間之微信對話紀錄,董○○表示:「想妳想抱妳想和妳盡情做愛」,
被告回以:「我昨天真的好想」,董○○回覆:「我無時無刻都想耶,會不會太誇張」、
「想看妳了啦,妳的照片我想一直保存,很累會想妳的時候可以拿出來看,生氣妳的時候
也可以拿出來看」,被告復傳送低胸衣著照並回以:「生氣我應該看這種照」,董○○表
示:「好性感讓人想入非非」、「看妳穿這件的樣子我好想把妳領口往下拉」,被告後表
示:「我突然覺得我真的很愛你,最近睡前都要想你才能入睡」,董○○回覆:「我幾乎
每天睡覺前都會想著你和在心中唸你的名字」、「我真的好愛妳,有妳在旁邊我都覺得很
幸福」,被告則回以:「我也很愛你(愛心貼圖)」等語,被告並曾傳送其裸露下體生殖
器之自慰照及影片予董○○,有原告提出之前揭對話紀錄、照片暨影片光碟等件為證,被
告復不爭執此確為其與董○○間之往來郵件與對話內容;佐以董○○於113年3月16日所出
具之悔過書記載:「本人董○○現任職於順豐公司,大約於112年12月起與同事游○○(
即被告)發生婚外情。於公司的新蓋大樓內,多次和游○○發生性關係。12月發生地點為
公司舊大樓無人樓層廁所內,1至2月發生地點為公司新大樓地下室3樓停車場廁所。本人
做出以上既傷害妻子又破壞家庭和諧的事情深感懊悔。本人保證日後絕不再犯…」。證人
董○○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與被告大約在112年11月前後開始交往,約113年4月左右
結束交往關係,我們除了有發生性行為外,會像一般男女朋友摟摟抱抱,我也在被告生日
時送他項鍊,悔過書是我於113年3月16日自願寫的,是為了讓原告相信我不會再犯才寫的
,悔過書所載內容與事實相符等語,可徵於原告及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董○
○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有曖昧、互訴愛意等對話內容,被告復傳送其下體自慰照暨影
片予董○○,顯逾越一般同事交往分際,而非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
(三)另就原告主張被告與董○○有發生性行為部分,參以被告與董○○於113年1月至2月
間微信對話紀錄,被告表示:「我要*你的*放進去才能高潮」,董○○回以:「我也想
趕快能放進去你的那裡」、「我喜歡看著你高潮的樣子,也享受著你高潮時咬我的快感」
,被告則表示:「你很煩 妹妹又緊緊的啦 我們星期一一碰面就要找時間做好不好」、
「我喜歡你強壓我的頭吸你的弟弟,然後舔你的弟弟到受不了射在我的嘴巴」、「好想你
現在就放進來喔」,董○○回覆:「我好想」,被告亦表示:「我知道你的手法很好,很
熟練脫我的…」、「我慶幸你是很有經驗的 我喜歡會做愛的男人」、「怎麼跟你在一起
後,妹妹變得好敏感」,董○○回以:「我那叫做行雲流水般的動作」、「我很會挑逗你
,跟我做愛可以真正放鬆享受高潮的感覺…我們很愛彼此,可以真的一起高潮」,被告則
回覆:「我就知道你很懂我」,董○○後表示:「你有試過在男人面前自慰過嗎?」,被
告回以:「沒有」、「我是需要你的放進來才有感,自己摸沒辦法高潮」,董○○回覆:
「禮拜一我會用一些新的方式引導你,看能不能更快進入高潮」;稽之證人董○○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與被告自112年11月起至113年2月期間陸續有發生性行為,次數約20
幾次,地點除悔過書中所載地方外,尚有於公司新大樓停車場我車上及高樓層無人廁所中
等語,堪認被告實際上確有與董○○發生多次性行為,而非僅係以言語交流性感受,核已
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範疇。
(四)被告雖辯以:其與董○○間之往來電子郵件、微信對話內容,及被告所傳送之下體自
慰照暨影片,均係因董○○為被告之主管,2人間有上下隸屬關係,被告為避免工作上刁
難及薪資獎金受影響,遭董○○騷擾方依其指示而配合提出,且被告亦有向順豐公司提出
性騷擾申訴等語,並提出申訴事件記錄表、與董○○間之工作對話訊息及電子郵件為證,
復以證人周緯翔之證述為據。但查,縱被告與董○○間具上下隸屬關係,然觀諸該2人前
揭電子郵件及微信對話紀錄,可知渠等間對話口吻均為自在交談,期間被告亦不時向董○
○報備行程並主動表達愛意,衡情倘如被告所述,其係依董○○指示、遭董○○騷擾而勉
為配合,應不可能有如此自然、互訴愛意之互動情狀,且果董○○確有利用職權指示被告
為前開不當舉措之情事,被告理當旋即向順豐公司提出申訴,而非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
方進行申訴,又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與董○○間上揭逾越正常同事往來分際之行為,係
被告基於董○○單方面以主管身分指示要求配合所為,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被
告復辯稱:董○○曾於113年3月15日明確表示未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董○○於同年月16日
出具之悔過書內容為捏造,與事實不符等語,並提出錄音譯文暨光碟、113年3月15日微信
對話紀錄為據,然查,參以證人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113年3月15日確實有
錄下譯文所載內容,錄音地點在順豐公司之會議室E,當下只有我與被告在場,沒有其他
人,錄音原因係因被告找我哭訴,說她被先生毆打,所以希望我可以錄一段音讓她向先生
說明解釋,被告也可以用該錄音跟老公說不要對我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我有明確
跟被告說該錄音只能用來向她老公說明,不能用在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訴訟,該錄音譯文只
是要給被告拿給她老公看,悔過書所載內容才是事實等語;再佐以渠等間於113年3月15日
微信對話紀錄中相約該次錄音事宜,董○○並向被告表示:「9:30 E會議室」、「抱歉
我能幫的只有這個」,顯示董○○確實係出於協助被告之動機方進行錄音,與其證述情節
經核互符,證人董○○之前開證詞應堪採信,被告上揭所辯,實難憑採。
(五)承此,被告明知董○○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董○○交往,而有曖昧、互訴愛意之對話
內容,持續相當時日,被告復傳送自慰照暨影片予董○○,渠等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已逾
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範疇,嚴重破壞原告與董○○間之夫妻排他關係,妨害其共同生活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基礎,堪認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又原
告上開請求既為有理由,本院自毋庸再就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選擇合併請求權
部分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六)關於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
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要旨參照)。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
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
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現擔任門市客服銷售人員,每月薪
資約4萬元,並按月領有獎金1至2萬元不等,與董○○共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且同住;被
告為碩士畢業,現待業中等情,業經兩造陳述綦詳,併參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始末、原告
所受精神痛苦程度、被告侵害配偶權之情節暨程度、兩造之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要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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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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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18.101.169.29 馬來西亞), 03/17/2025 1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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