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軍官隨機逼女拍裸照 嘴硬辯「當下覺得好玩」下場慘了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01/2917371.htm#ixzz91bbLrTL6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在空軍某聯隊服役的軍官阿茂(化名),去年10月間透過Instagram隨機騷擾陌生女子A,
以言語逼迫對方拍攝性影像,甚至指定姿勢,聲稱「我只是會存而已,又不會怎樣」、「
軍中搞色的,可是大過起跳」,被逮之後還一度嘴硬「當下覺得好玩」。桃園地院法官日
前審理此案,考量到阿茂已獲得A女諒解,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
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與A女素不相識,他卻利用網路的匿名性,在2023年10月間透過
Instagram傳訊息騷擾A女,要求A女拍攝裸照或是不雅影片,甚至指定姿勢,接著秀出爆
料公社發文草稿照片,意圖脅迫A女配合,共計6次,內容包含「我只是會存而已,又不會
怎樣」、「軍中搞色的,可是大過起跳」、「妳先給我裸照,不然明天就走著瞧吧」等等
。
A女擔心發生危險,嚇得報警處理,沒想到警方循線一查,阿茂居然是一名現役軍官。阿
茂到案之後,一度嘴硬否認犯行,辯稱當下只是覺得好玩;檢方認為他意圖以開玩笑為理
由粉飾自己的行為,犯後態度惡劣,不僅依法將他起訴,還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阿茂改口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和解、履行賠償完畢。桃園地
院法官表示,阿茂不斷威脅A女提供性影像,造成A女心生畏懼,行為確實不應該,考量到
雙方事後已經達成和解,他也獲得A女諒解,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他拘役50日,
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審簡字第一九八九號
完整訊息內容:
一、欸 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 我等等一定會撤掉我明天要開始給你朋友(姓名詳卷)
二、決定權在你 好嗎 你的裸照就好了 我只是會存而已 又不會怎樣
三、你先給我裸照 然後正面坐著 腿打開 我告訴你 不然明天就走著瞧吧
四、我是要錄影的10秒 就沒了 軍中搞色的 可是大過起跳 看看媒體比較會寫 還是我
五、拍個東西會怎樣一樣 我決定明天就來用 受不了你
六、(傳送臉書爆料公社發文草稿照片)今天晚上會發喔 會把上面的單位一併打進去
另附:
一、起訴書記載
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於前揭時間,傳送告訴人之私密衣物照片與告訴人等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散布其性影像罪嫌。惟查,……若散布之客體並
非刑法上之性影像,則不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散布性影像罪。經查,被告係傳送
內褲之照片與告訴人,並無告訴人私密處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尚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性影
像之客觀行為,核與拍攝性影像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恐嚇罪嫌
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二、減刑說明
另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本案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雙方已達成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7條及第
59條從輕量刑云云。……經查,本件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之匿名性,不斷要脅告訴人提供其
私密照片、影片等情,觀諸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否認犯行,稱僅係當下覺得好玩等語,
此有警詢及偵訊筆錄在卷可佐,可見被告欲以玩笑為由粉飾告訴人收受訊息時之懼怕不安
,其犯後態度可議,依前揭所述之案發經過,尚無何顯可憫恕而認科以上開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之情事,自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之必要。又本院已詳予審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之程度、犯後態度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生活態樣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科處
其刑,且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均如前述,是辯護人上開請求,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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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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