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曖昧傳"一起洗澡、抱著妳睡" 人夫控妻與兒高中老師破壞婚姻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225000015-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兒子的高中數學老師阿勇(化名)過
從甚密,兩人頻繁以電話、簡訊、視訊傳遞曖昧言語,嚴重破壞婚姻關係,讓他精神飽受
折磨,憤而提告求償新台幣10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中部分請求已逾時效,
最終判決阿勇應賠償阿德5萬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自1998年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原本家庭幸福美滿,未料妻子與兒子
的數學老師阿勇於2021年6月至9月間頻繁通話,並以訊息、視訊展開親密互動,內容曖昧
不明,阿勇:「妳就想說我在妳旁邊睡著抱著妳,我也很想妳。」、「我想要和妳一起洗
嘛!妳來的時候我們一起洗澡!」、「親一個(親吻聲)好想妳。」、小美:「好~我等
那一天~」、「好想你,bye bye~」,嚴重影響他的婚姻關係。阿德更指出,阿勇明知
小美已婚,仍執意與其密切聯繫,構成對婚姻的不法侵害,因此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慰撫
金100萬元。
對此,小美與阿勇雙雙否認不當關係。小美辯稱,丈夫早在2021年1月便與診所女員工發
生婚外情,她受此打擊,心情低落,才會與阿勇談心、傾訴,但兩人從未單獨見面,更沒
有發展超出朋友範圍的關係。
阿勇則強調,他與小美的對話只是普通社交關懷,並無調情、示愛的行為,且對阿德提供
的錄音存有質疑,認為內容遭惡意渲染,無法證明確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此外,阿勇還主張,阿德於2021年7月便已發現此事,卻遲至2023年8月才提告,已超過民
法規定的2年請求時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德確實於2021年7月已得知相關情事,根據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須在2年內行使,故阿德對於阿勇的部分請求已逾時效,不予採納。然而,法
院仍認定阿勇與小美的聯繫超出普通師生家長互動,確實影響到阿德的婚姻關係,因此判
決阿勇須賠償阿德5萬元。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十五號
(一)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2.丙○○部分:
①查兩造不爭執原告曾於110年7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寄給丙○○電子郵件主張其與乙○○
間有婚外情乙事,參諸原告於上開時間所傳送予丙○○之數封電子郵件內容,原告表示「
劉老師你躲避我不是辦法,打電話給我。我們來談一談是男人總該面對091******2(電話
號碼詳卷)」、「既然您不願意面對,我只好和您太太聯絡了,我診所有您臺灣的聯絡資
料」、「您不是很喜歡看我老婆穿性感睡衣?要不要我傳幾張裸照給你?」、「我1個月
前就知道這件事了,忍了1個月,那你就知道這1個月來我收集多少資料」、「還有,○○
去溫哥華如果有和你見面,我一定會知道,不要不相信我的能耐」、「小弟再強調一次,
如果有發現你們私底下還在傳訊息,或是有私下見面。那您將會承擔失去工作的風險…」
、「…那遊戲規則還是由我來定就照之前,你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封鎖葉,還在持續不斷傳
訊息,那我只好採取行動」等語;復查原告另於同年9月9日17時55分許傳送電子郵件予訴
外人即丙○○任職學校之校長Mr. Antony(下稱Antony先生),郵件以「丙○○之醜聞(
About YM Liu's Scandal)」為標題,大致內容為:原告發現過去6個月裡,乙○○經常半
夜在房間講電話,每次持續2小時,原告無意中聽到調情對話,決定錄下當證據,原告並
請求Antony先生詢問丙○○是否有於電話中向乙○○表示「我愛你」、「我很愛你」、「
我想你」及「是否有要求乙○○打開視訊鏡頭並拉下性感睡衣供其觀賞,並回覆妳現在不
露給我看,等妳來加拿大時我一樣可以看到它」【…What happened was for the past
six months, I found that my wife, Margaret Yeh(***-***** Yeh) often talked on
the phone in the room with the door locked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and the
conversation would last for two hours every time. I overheard flirty
conversations, which I decided to record as evidence. ... 1.Please ask Y M Liu
"Do you admit saying "I love you","I love you very much", and "I miss you" to
my wife over the phone?" ... 3.Please ask Y M Liu "Do you admit asking my wife
to turn on the video camera to show herself in sexy lingerie? When you took a
step further and asked my wife to lift off her lingerie, my wife laughed and
said no, and your response was "It's alright. When you come to Canada, I will
be able to see it anyway?"】等語,有電子郵件畫面擷圖存卷足佐。
②又證人甲○○到庭具結後證稱:原告跟我說乙○○有在加拿大跟劉老師的事情,我不知
道劉老師全名,我也沒看過劉老師,原告說劉老師跟乙○○在加拿大有男女情愫關係,原
告說他有錄音到一些事,但他沒有給我聽過錄音,也沒有看過,這是110年7月22日左右之
事,原告請我查丙○○資料,但我無法幫忙,因涉及個資問題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287
頁),並提出其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參(見訴字卷第299至335頁),觀諸上
開證人甲○○所提出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原告提及「(7月28日週三)…同一
時間她和劉老師在電話中濃情蜜意並計畫一起去加拿大旅行。她說她很期待很期待這次旅
行」(見訴字卷第305頁)、「我雖然沒有抓姦在床,但是他們的對話已經夠鹹濕夠勁爆
了」、「他們在電話中原本就計畫暑假要去加拿大旅行,其中有一站就是在靠近北極的城
市還說要在那邊的旅館住3天」、「天天半夜熱線到清晨3點,已經很久了,只是我才錄到
2個月」、「(8月4日週三)葉家的人跟您說我在編故事在胡思亂想。1個月後我會讓劉老
師丟掉工作,來證明我是不是在編故事胡思亂想」等內容;再者,參以原告曾於110年7月
21日傳送其寄予丙○○信件(內容含有「…溫哥華補教名師丙○○搞上南部名醫老婆…視
訊空愛錄音檔曝光…你們的事情壹週刊非常有興趣報導…」等文字)之擷圖予乙○○在加
拿大之友人,並向該名加拿大友人表示:我警告他再不出來面對我要媒體曝光等語,原告
於同月26日亦向該名加拿大友人表示:我等開學再寄件,我會寄給wpga校長等語,有微信
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
③參諸前揭原告發送予丙○○、Antony先生之電子郵件內容及原告與證人甲○○、乙○○
在加拿大友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於110年7月至9月間所陳述內容經核與如附表所
示對話錄音內容甚為相符,況原告亦表示目前其所持有之乙○○外遇錄音檔案僅有原證4
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相證2錄音檔,無其
他錄音檔可提出,則堪認被告主張原告所提出原證4應於110年7月間以前即已錄製乙情,
當屬可採,原告主張原證4係於110年9月初至9月8日以前始錄製,應不足採。
④基上,原告於110年7月14日以前即已錄製原證4錄音檔案,且已傳送數封提及錄音檔內
容之電子郵件予丙○○,無論原證4是否為丙○○與乙○○之通話錄音,原告所主張之對
丙○○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屬可行使狀態(原告已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依民法第128條
規定,自原告得請求時起,消滅時效即開始起算。本件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丙○○於110年7
月14日後仍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舉,從而,原告遲至112年8月30日始具狀對丙○○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原告本件對丙○○起訴部分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丙○○依民法第144條第
1項之規定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有據,原告已不得對丙○○再為本件所主張連帶損
害賠償之請求。
3.乙○○部分:按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
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權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
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497號判決要旨可參)。復按民法第
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此係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
權利之行使,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
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可資參照)。足見夫妻間之權利,縱於婚姻關係消
滅後,仍有1年期間時效不完成,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更無時效完成之理,是夫妻間之
婚姻關係若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準此,夫對於妻
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時效行將終止之際,婚姻關係仍存續者,時效期間並無終止可言,
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猶豫期間)內,時效始完成,倘權利人於該期間內行使權利,
仍得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查兩造不爭執原告與乙○○間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並有原告及乙
○○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無因時效完成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問題,乙○○主張時效抗辯,應非足採。
(二)乙○○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2.經查,原告主張乙○○有侵害配偶權行為乙情,業據其提出原證4錄音檔(部分譯文內
容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佐。乙○○固否認原證4之形式上真正,惟查,乙○○訴訟代理
人就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相證2錄音檔內容與本案原證4檔案內容相同一事,
並不爭執,而乙○○代理人於少家法院審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時稱
:相對人所提相證2是跟劉老師的對話,我們自己有聽過對話內容,錄音是很不清楚的,
很多劉老師講的話是不清楚的,譯文部分是對造片面製作的,(但相證2的譯文中,聲請
人陳述「好想你」等語以及其他經相對人特別標明部分確實可以聽出譯文內容正確,就此
有何意見?)之前聲請人有表示,她有幾年都在加拿大生活,或是會說好想加拿大那邊的
生活,但是實際上並沒婚外情的情況,也從未跟對方單獨見過面等語,有少家法院112年
10月24日訊問筆錄存卷可參;且證人甲○○於本案審理中到庭具結作證時,經當庭聆聽本
院播放原證4光碟32分03秒以後、36分10秒至全部譯文完畢之檔案內容後,證稱錄音中女
聲為乙○○之聲音無訛;再者,乙○○曾於110年7月21日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身心科看診
,自陳「…前一陣子跟孩子在加拿大的老師談得比較深,自陳是『精神出軌』,但他的任
何對話都被先生用木馬程式監控和側錄,而先生在上星期六(7/17)就用這事對他威脅和
在孩子面前提…」等情,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門診病歷記錄單附卷可查。復按當事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
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3項、第4項規
定甚明。而本件原告提出原證4以主張乙○○侵害其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事實,乙○○於
本案中一再否認原證4之錄音為其聲音、否認形式上真正,是有訊問當事人乙○○以釐清
事實之必要,本院已通知乙○○本人應於同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進行當事人訊問
程序,然乙○○於113年8月30日委由訴訟代理人具狀表示「…本身為加拿大公民之乙○○
為就近照料未成年子女與處理加拿大訴訟事宜,並不在國內因而屆時將無法到場,特狀請
准予取消該次當事人訊問程序…原告聲請當事人訊問應無必要」等語,嗣於113年9月18日
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拒絕陳述(見訴字卷第273頁),其訴訟代理人嗣於113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稱「乙○○要在加拿大照顧小兒子,無法到庭」等情。因此,本院
審酌上情,認本件原證4錄音檔內女聲確實為乙○○之講話聲音無誤,乙○○否認原證4形
式上真正,殊無可採。
3.綜觀如附表所示原證4錄音部分譯文內容,乙○○與另一男聲通話時間非短(達半小時
以上),期間雙方一再互訴「很(好)想你(妳)」,乙○○並於穿著睡衣情況下開啟部
分鏡頭視訊,雙方尚討論外出旅行、將來一起洗澡等事,用語與一般熱戀交往中男女堪稱
無異,談話內容顯甚親密,乙○○與通話對象之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社交往
來範圍行為,客觀上亦足以使人認定乙○○與通話對象之往來密切,堪認已逾越一般有配
偶之人與異性社交往來之正常情誼。從而,乙○○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110年7月14日以
前某時為如附表(即原證4)所示之逾矩行為,且依通話內容,該次應非乙○○與該名異
性第一次親密通話,依社會一般通念,已足以破壞夫妻婚姻關係中,配偶應負之誠實義務
,亦足動搖原告與乙○○夫妻間親密、排他關係,並影響彼此間相互扶持之圓滿生活,自
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屬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無誤,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第195條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有無理由?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
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
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經查,乙○○與異性間所為如附表所示通話往來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業如前述,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本院審酌卷附原告、乙○○各自陳報之學經歷
、職業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維護兩造隱私、個資,爰不詳述),以及乙○
○所為如附表所示不當男女情誼之期間長短(原告無提出證據證明乙○○於原證4之後尚
有其餘與異性不當通話或視訊等侵害配偶權行為)、加害情節(僅以電話通話、視訊,原
告未提出證據證明通話所述內容有實際付諸行動)、致原告精神上受有之痛苦程度等各種
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2.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
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
效已完成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
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280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
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
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
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
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18號、111年度台
上字第194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亦主張丙○○對於與乙○○通訊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又原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乙
情,業如本院前所認定,本件乙○○與丙○○間未有約定責任分擔之證據,則其等內部間
應平均分擔各2分之1義務,丙○○就其應分擔部分5萬元(計算式:10萬÷2=5萬)既因
消滅時效完成,乙○○就此部分亦同免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乙○○連帶賠償金額,扣
除丙○○應分擔額5萬元後,乙○○應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
。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
乙○○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民事起
訴狀繕本係於112年9月20日送達於乙○○,因此,原告併請求乙○○自112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附表:原證4錄音部分譯文內容
(錄音00:02:17)
女:好想你喔!
……
男:(小聲)妳現在躺在床上?
女:你怎麼知道我躺在床上?齣呦~
男:我想也知道,乾~我看沒看到妳…(模糊)
……
男:要不要開視訊?
女:(咯咯笑)你又要給我開視訊?這樣很不安全耶!
……
女:沒有~沒有、(咯咯笑)你突然這樣子~突然~齣~知道我躺在床上就要趕快用視訊
~
……
(錄音00:08:33)
男:妳穿白色的睡衣呦~
女:(咯咯笑)我每一件的睡衣都不一樣。
男:對呀,我今天看到的白色睡衣…
女:因為裡面,裡面是透明的,那因為他剛帶我下去,所以就只穿一件(咯咯笑)~
男:沒有穿…裡面妳要穿就要配一件外套。
女:妤想你喔~
男:我也很想妳呀~(模糊)
……
男:好啦~好啦~要開視訊…看到我有開心?
女:是很開心~
……
女:……你還會每天打給我嗎?
男:當然會阿!只要一有機會我就打給妳。只要一有機會。
女:謝謝你,好想你~
男:妳包那麼緊幹嘛?
女:我就怕你亂看(咯咯笑)~
男:妳把那個被子拉開啦…
女:不行啦!不行啦!我也只是旁邊那個…那個…那個被子一打開,就什麼都看見了,不
是,那個是一個…只能蓋我肩膀,被子一打開甚麼就都看見了。你真的是~真的是~專挑
這個時候(一直笑)。
男:我怎麼知道。
女:還要我把被子…我那個中間一打開就…
男:妳慢慢拉嘛~
女:不行啦~不行啦~那個一拉下來就什麼都看見了啦!反正,矮油~你知道我睡覺,我
睡覺我沒有辦法穿很多衣服,因為我的皮膚會受不了很癢,就是我要很好的棉被,然後我
會穿很少,因為一直蕁麻疹,然後只要…所以就是起來只能就是穿…類似一件上衣。
女:對欸,那你躺在床上的時候,你一定是…
男:就都脫掉阿。
……
男:如果哪天妳來的時候…我們要一起去洗澡~
女:(笑)你說的喔~
男:對呀~
女:(笑)你說的喔~我很想很想跟你去旅行,因為我覺得你一定是很會探索~然後就…
……
(錄音00:24:20)
女:你要帶我去旅遊呦~你要帶我去旅行嗎?
男:對阿…
……
男:妳還沒有把棉被打開?
女:(一直笑)不能開不能打開~
男:反正早晚我也會看到,妳來的時候我一樣會看到。
女:(咯咯笑)我很想你,很想你~很愛你
男:我也很想妳~
……
女:你說如果我飛加拿大…你要帶我去旅行喔?
……
男:對阿對阿~只要有機會我就帶妳去啊~
女:就在加拿大…就是…離開家就是為了回家~
男:離開家就是為了回家?
女:離開家是為了回家~我離開家是為了回家!回加拿大的家~
……
女:那3天,3天1,000多塊。
……
(錄音00:32:03)
男:或是air B&B…air B&B是可以住2個人沒錯。
女:我的房子之前就是做air B&B,你知道嗎?我的房子…而且弄得很漂亮,那是住4個月
…
男:我知道,可是妳那時不在加拿大,妳在診所。
女:沒有辦法。
……
(錄音00:36:10)
女:看吧~
男:訊號是不是不太好?
女:對呀~看到了嗎?(意指已開鏡頭)
男:有阿,漂亮耶!
女:另外一半不能…不能開,開了就全開了(笑)。
男:沒關係,反正早晚會看到,對不對?
女:最好是(一直咯咯笑)~矮油,好啦~我要跟你說byebye了,下次不要這樣子,人家
躺在床上的時候就打來~(撒嬌聲)很想你~好想你
男:妳就想說我在妳旁邊睡著抱著妳,我也很想妳。
……
男:我想要和妳一起洗嘛!妳來的時候我們一起洗澡!
女:好~我等那一天~我等那一天~
男:親一個(親吻聲)好想妳。
女:好想你,bye bye~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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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26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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