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人妻讓小王摟腰摸大腿 軍職人夫「被離婚」才知早被綠了
人妻讓小王摟腰摸大腿 軍職人夫「被離婚」才知早被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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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李姓人妻結婚16年,育有一子,丈夫是職業軍人,在朋
友眼中是恩愛的一對,但李女經常得面對獨自育兒,老公患得患失、愛吃醋,種種壓力讓
李女身心倶疲,去年初提離婚,賴姓人夫迫於無奈去年4月離婚後,友人傳給他多張李女
離婚前和吳姓男子在百貨公司牽手、摟腰、摸大腿親密照,賴才知早被綠了,對吳男提告
求償80萬元,法院判賠8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賴男主張,與李女結婚16餘年,並育有1未成年子,雙方婚後同住並無不
睦之處,然李女前年底感情生變,更於去年1月間提出離婚,他幾經挽留,仍迫於無奈方
於去年4月11日同意離婚。
但之後卻有人傳給他多張吳男與前妻於去年4月2日在百貨公司公開牽手、摟腰、摸大腿親
密照,始知前妻離婚前,和吳男已逾越男女正當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使之家庭破裂
,難以忘卻心如刀割般之痛。
被告則辯稱,李女在婚姻關係中,種種壓力身心倶疲、萌生離婚念頭,兩人反覆多次討論
、磋商,李曾向賴提到:「就算沒有那個人出現,我們的關係就已經很平淡了,只是一條
勾著隨時會斷裂的線」,賴回覆:「好 ,我會努力調整」。可知賴早已知道兩人有往來
,亦未表示反對,而抱持接受的心態,李、吳親密行為,即阻卻違法性,不成立侵權行為
。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被告坦承在原告婚姻續存中確有與李女親密行為,且無法僅憑對話訊
息即認定原告已允諾被告與李女交往,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賠償8萬元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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