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尪婚後還與前女友糾纏 她提正宮:「不打算追究」仍判賠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22000029-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婚後與前女友小萱(化名)維持曖昧關
係,侵害其配偶權益,法院最終判決小萱賠償小美15萬元。可上訴。
小美表示,他於民國110年與阿德結婚,然而,婚後卻發現阿德與小萱在其結婚後仍保持
男女朋友關係,甚至有親密互動,讓小美深感精神受創。小美遂向法院提告,要求小萱賠
償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小美主張,小萱明知阿德已有婚姻關係,卻仍與其維持曖昧,
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家庭生活。
小萱則辯稱,雖在109年間與阿德開始交往,但在得知其結婚後,已試圖與其斷絕關係,
並強調雙方之後僅是普通朋友,沒有親密接觸。同時,小萱提出小美曾在113年3月發送電
子郵件,表示「我也不打算再追究這件事」,以此抗辯自己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定,小萱與阿德在婚後長達兩年的交往期間,不僅超出一般男女朋友間正常
互動的範疇,還破壞了小美婚姻的圓滿與安全,構成對配偶權益的侵害。根據民法第184
條與第195條規定,法院判定小萱應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
其中:
一、判賠根據
1.經查,被告與甲○○於109年6月間認識,並於同年7月間開始交往為男女朋友直至112年
12月底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甲○○於111年3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表示:
「今天我老婆問我」、「為什麼別人買房子」、「我還在租屋」等語,足見甲○○至遲已
於111年3月8日向被告透露其有配偶,被告應自該日起即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但被
告卻仍繼續與甲○○交往為男女朋友直至112年12月底,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
之分際與界限,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又夫妻之親密關係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遭破壞,婚姻關係之
基礎業已動搖,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2.原告雖主張被告早於110年11月7日原告與甲○○登記結婚時,即知悉甲○○為有配偶之
人,且原告於110年5月18日傳送予甲○○之訊息,亦係以「你老婆」稱呼原告等語。然甲
○○於110年5月17日透過LINE向被告表示:「婚禮也取消了」;被告則回覆:「因為疫情
歐?」、「也太省」等語,足見被告於110年5月間最後得知有關甲○○婚姻關係之消息,
係原告與甲○○原本要舉行婚禮,但因疫情關係而取消,是被告應係因知悉原告與甲○○
已有結婚之計畫,始對甲○○以「你老婆」稱呼原告,尚難認被告於110年5月18日即知悉
甲○○為有配偶之人,況原告與甲○○亦未於110年5月間辦理結婚登記。參以原告自承其
係於110年11月7日與甲○○登記結婚前不久才認識甲○○等語,而被告與甲○○早於109
年7月間即開始交往為男女朋友,被告當時應僅知悉甲○○同時與兩造交往,並於日後得
知甲○○有與原告結婚之計畫,然被告應無從知悉甲○○是否已與原告登記結婚及其等將
於何時登記結婚,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1月7日即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等節,難認
實在。
3.至被告辯稱其於得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後,雖繼續與甲○○保持聯絡,但僅止於一般
朋友關係,未有任何曖昧言語或身體接觸等語。然被告與甲○○於109年7月間開始交往為
男女朋友直至112年12月底,並共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出遊,有被告與
甲○○之合照附卷可查,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於111年3月8日即知悉甲○○為有配
偶之人,業如前述,顯見被告於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後,仍繼續與甲○○交往為男女
朋友直至112年12月底,是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一之二、電郵≠抛棄求償責任理由
1.被告於113年3月6日上午8時50分傳送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因為不知道要怎麼聯絡你
,昨天是想當面跟你說照片的事,找了找,發現照片很少,但因為你說需要照片跟他談,
我用比較久以前的,找比較最近的照片拼上去,你就讓他瞄一下就好,不要給他(這樣我
猜他應該不會發現),不要給他歐,如果他發現什麼,可能還要被他說偽造,但是,最好
你有的東西先不要讓他知道」等語,原告始於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9分傳送系爭電子郵件
向被告回覆:「我也不打算再追究這件事」等語。
2.從上開電子郵件往來之脈絡觀之,應係原告先向被告索取其與甲○○最近之合照,讓原
告有證據可以跟甲○○談判,但被告確認後發現其最近少有與甲○○之合照,才以電子郵
件回覆原告找不太到合照,原告始表示不打算再追究這件事,尚無從確認原告係不打算再
追究被告有無侵害原告配偶權益之事,或係改變心意,不打算再拿被告與甲○○之合照與
甲○○談判,遑論原告有何拋棄或免除對被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思。是被告辯稱原告已
於113年3月6日拋棄或免除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乙節,應屬無據。
二、雙方背景
原告:大學畢業,目前留職停薪,無收入,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目前任職保全公司,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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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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