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控遭性侵 先比較電話費才報警已回收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無仁無義的戰爭)時間11年前 (2015/03/08 12:15), 編輯推噓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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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60943/ 2015-3-08 女控遭性侵 先比較電話費才報警 捨手機用公共電話報警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53歲許姓男子,遭女子指控他佯稱自己有老花眼, 央求她同至旅館找遺落的手錶,進入旅社後,隨即以裝有不明液體的針筒,強迫她性交; 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女子案發後竟還先比較用手機、公共電話哪個報警的電話費較低, 不合常理,認定許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女子指控,101年5月她在艋舺公園廣場等朋友,許男前來搭訕,並一直央求陪他去旅社找 眼鏡,因受不了旁人側目,所以答應許男。進入旅社後,果真在床下找到一只手錶,但隨 後許男就拿出針筒威脅,要求她配合「嘿咻」,否則就要把不明液體注射進她體內,過程 中她有大叫,但外面的人好像都沒聽到,最後被許男性侵得逞。 許男則否認與女子發生性行為,表示之前有一位柯先生介紹他與女子見面,並告知女子有 在做性交易,101年5月他是第二次見到女子,當天女子主動打電話給他,表示缺錢花用, 約他去萬華區的旅社,他進去旅社後,女子說要先洗澡,但洗了10多分鐘都沒有出來,反 而一直在廁所內講電話,讓他「性」致全失,一人悻悻然離開。 檢方查出,案發時,女子身上有2支手機,但最後卻選擇用公共電話報案,女子聲稱,因 使用公共電話報案比用手機費率低,檢方認為,如遭受性侵,應處於驚慌狀態,怎可能還 先理性思考話費高低問題,而非採最便利方式報案。 說法不合理 檢方不起訴 且檢方認為,女子稱僅因許男說有老花眼就跟隨去旅社,不符常情,加上女子101年7月才 報案,距遭性侵時間已2個多月,無從驗傷採證2人是否曾發生性行為,無法憑女子單一指 述就認定許男有罪,因此將許男不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06.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425788147.A.C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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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看先猜沒談好 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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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的夠破,樓下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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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賣給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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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的 金價虎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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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鍵盤精算師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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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是女霧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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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是女英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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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好煩X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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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可能 這理由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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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案發時報案還是兩個月後報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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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兩個月總算研究報告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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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就是妳對吧?誰叫妳看屍體美姦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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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錢沒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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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沒說女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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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ypppn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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