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與少女相戀發生性關係 男大生遭退學提告遭法院駁回
與少女相戀發生性關係 男大生遭退學提告遭法院駁回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533431
台東縣王姓男大學生與年僅14歲少女談戀愛,多次在公共場所無障礙廁所及影城包廂內發
生性行為。經少女父親發現並提告後,法院判刑1年6個月,校方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及學生獎懲委員會後,認定其違法行為情節重大且嚴重損害校譽,決議勒令退學。王男不
服,向高雄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被法官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王姓大學生與該名未成年少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捷運站無障礙廁所、公園
無障礙廁所,以及電影館包廂等處,脫去少女衣物並以手指、生殖器插入或由少女進行口
交等方式,先後對少女實施4次性交行為。法官在審理期間,仔細比對了兩人通訊軟體IG
的對話紀錄,發現王男曾傳送「那我放進去的時候會痛嗎」、「很怕突然你懷孕」、「我
還沒準備好當爸爸」等訊息,少女亦曾警示「不可以不戴」、「很危險」,足證王男確有
以生殖器插入之性交事實,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判刑1年
6個月。
學校性平會王男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侵害,且情節重大,建議勒令退學。
校方獎懲委員會隨後開會,經出席委員高票決議通過依獎懲辦法將王男勒令退學。 王男
不服退學決定,經申復、申訴均遭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少
女父親私自擷取IG對話無證據能力,且自己尚未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校方逕予退學懲處
過重、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法院法官強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本質不同,校方無須等待刑事
判決確定即可依性平會之專業調查報告進行行政懲處。對於違反性平法、嚴重損害校譽且
情節重大之學生予以勒令退學,屬專業判斷之裁量範圍。校方懲處程序完全符合大學法及
校內法規,並無違法或濫用權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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