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問一下 如果約未成年女生去汽旅已回收
不行了我看不下去了
讓鍵盤律師來講解一下
首先,先弄清楚何謂刑法上的「性交」
我國刑法於§10明訂三種類型
1.性器與性器交合
2.性器與身體其他部位交合(口交等)
3.身體器官以外其他之物與性器交合(拿原子筆也一樣)
這三種類型是刑法上的性交
再來是準強制性交罪(§227)
本罪共有四項
包含了
與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
與14~16之男女性交
與未滿14之男女為猥褻行為
與14~16之男女為猥褻行為
(本部分未按照順序排列)
性交的定義已經很明白了
再來是猥褻的定義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17號提到
「客觀上足以引發或滿足性慾之行為」即為猥褻行為
一般實務上認為,擁抱、親吻非猥褻行為(不然很恐怖)
即使你因為這樣gginin也是,法律要求的是客觀判斷
但脫去衣物、愛撫、浪語、赤裸擁抱等行為,都算是猥褻行為
換句話說,若一方未滿16。又沒有227-1(小情侶條款)的適用的話
通通公訴罪送走
再來,你以為滿16就沒事了嗎?
刑法§240 和誘罪規定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使之脫離家庭」處...
所以如果未經對方父母同意,對方父母不知情。
然後該男女徹夜甚至多日未回,就可能觸犯本條
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和誘之對象未滿16歲,直接以略誘論
更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以為沒有脫離家庭然後滿16幹到就沒事嗎?
別傻了
民法侵權行為部分,實務上見解認為,本部分之權利包含「親權、監護權」
即使滿16未滿20,監護人一樣可以用§184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未滿20
請萬事小心
以上,謝謝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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