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夫妻真的有進房的義務嗎?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時間19年前 (2006/08/13 13:10),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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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1210 (:))》之銘言: : 應該也沒有吧! : 做不做是看兩個人想不想,做的爽不爽 : 不想做就直接說不喜歡,沒興趣 : 不需要說啥結婚後再做... : 說一堆理由沒說出內心的話~ : 不夠愛不夠就說不夠愛,愛的程度不到做愛的程度,這樣回答不行嗎? : 真的很討厭聽到結婚後在做這句話,聽起來怎麼感覺結了婚就一定要做= = 民法第995條以該算原PO想問的吧 Orz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3007750 法律上規定夫妻應該履行的義務,應該是指民法中: 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 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003條之ㄧ--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 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還有夫妻財產的一些財產管理時要注意的義務, 另外就是第1052條中可以申請裁判離婚的理由, 反推回來就是夫妻的義務: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你問的問題中, 同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房事也是義務(但頻率和程度法律都不管,只要有就算), 如果有任一方違反夫妻之間應盡義務,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 以上轉自奇摩知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96.94 ※ 編輯: carton 來自: 140.128.196.94 (08/13 13:13)

08/13 13:14, , 1F
感謝認真回答XD不過你給的連結下面的回答...
08/13 13:14, 1F

08/13 13:16, , 2F
且我問這問題主要用意只是不想把做不做跟是否以結婚當藉口
08/13 13:16, 2F

08/13 13:18, , 3F
不想做應該也算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是心病 可以訴請離婚的...
08/13 13:18, 3F

08/13 13:21, , 4F
嗯嗯~
08/13 13:21, 4F
文章代碼(AID): #14thGqHS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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