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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riage ]
討論串[心情] "有實無名"的婚姻,還要繼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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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涉及民法第1066條中「否認」之解釋問題. 第 1066 條 (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解釋學對非婚生子女在論理有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爭. 客觀主義要求子女與其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形成只要有血緣關. 係即可,而主觀主義則除須有血緣連繫外,強調身分關係的.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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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說明:. 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這句的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並非指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當然地由雙親共同任之. ,因此才方有民法第1069之1條之規定。. 二、民法第1069之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準用民法.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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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yahoo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60300278. 非婚生子女(父母沒有婚姻關係所生下的小孩)是讓生父認領. 不是”認養”、也不是”領養”!!.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
(還有9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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