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要如何才能讓男方答應離婚呢??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白虎)時間14年前 (2011/09/07 08:58), 編輯推噓13(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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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家庭暴力案件吧: 1、女方之前是否有去醫院的急診處驗傷?是否有按程序先至醫院 診療,並要求醫師開立家暴專用的驗傷單,且在病歷記錄註明 是因為家庭暴力就醫.(可要求醫護人員在外傷處拍照存證,歸病歷) 2、精神虐待的舉證:通常需要3-6個月的持續就診精神科,並要求 門診醫師開立精神科的診斷書,並在病歷記錄 註明是因家暴導致精神痛苦. 3、到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通常在完成驗傷程序後,可持驗傷單到 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警方依法不得拒絕 受理及筆錄程序,家暴案不分轄區,全台 各分局及派出所皆可受理;若遇到警員吃 案或敷衍,可聯絡各分局家暴官請求協助. 4、法院對證據能力的認定:醫院的診斷書、驗傷單及病歷記錄只是法 官的參考資料,警察局的筆錄才具備證據 能力,所以建議一定要完成警察局的報案 及筆錄程序. 5、民事保護令:在完成警局的報案程序後,可要求警方書面函送地方法院 申請保護令,若緊急情況可先請警方開立緊急保護令,或 可至各地方法院申請保護令;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立家暴服 務處,可前往諮詢有關司法問題. 6、離婚官司之判決:判決離婚之要件,法院若判定女方有受到男方家暴之事實, 即有可能判決離婚成功;故先行的報案程序及保護令之申請 頗為重要.如果沒有驗傷及保護令,則很難預料判決結果. 7、人身安全:女方應遠離男方,分居,並嚴禁與男方私下外出,若要談判請到 人多的公共場所,並應有其他親友陪同,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若男方到住所附近騷擾,請勿與其接觸或開門,應立即報警處理. ※ 引述《mu1029 (台南泡泡)》之銘言: : 這是我幫朋友PO的.還請各位大大幫忙 : ==================================== : 男女雙方結婚8年左右.沒有小孩 : 男女經濟各自獨立.所以有沒有財產方面的問題 : 現況:女方已經搬回娘家住2~3年了 : 提出離婚原因: : 男方有2次動手毆打女方的事件.第2次甚至囚禁女方.連電話也不能打 : 所幸後來找到機會.打給家人才得救的 : 但是因為警察方面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當成夫妻吵架在處理.可能根本連紀錄都沒有 : 當然那時候女方也不懂得申請保護令.就只是回娘家.再也沒踏進夫家一步 : 但是以上事件已經過了2年多了.男方始終不肯簽字 : 一直到現在還在糾纏女方.女方現在已經需要看精神科服藥治療了 : ======================================== : 請問以上情況.有辦法上法院訴請離婚嗎?? : 難處:當初打人和囚禁.可能完全沒證據(但是男方要挽回的簡訊裡面自己有承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25.126

09/07 09:13, , 1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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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9:32,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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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9:47, , 3F
這篇應該M起來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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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9:53, , 4F
可是當初都沒弄 過2年了 現在也沒辦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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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9:54, , 5F
剛才用家暴查 之前版上有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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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0:48, , 6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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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00, , 7F
通常我會建議女方先搬到男方找不到的住所,門要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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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02, , 8F
若男方改至工作場所糾纏→直接110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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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02, , 9F
男方所有騷擾之文字記錄請留下,簡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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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07, , 10F
總之:盡量舉證→然後至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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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某地院主任檢察官說:外傷照片有證據能力,要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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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點小建議:1、2、3、5因事過境遷恐難以達成。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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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病歷註明家暴這部分,醫院多半不會這樣做,頂多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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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39, , 14F
你寫「病人主訴:因...」依然是你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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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41, , 15F
4的部分其實有點筆誤,若無證據能力,法官是不得採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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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基礎,更遑論只是參考。另k大說的外傷照片,其實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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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證據能力,證據力也夠,但一樣怕是已船過水無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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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本件原PO朋友情況,於訴訟上甚為不利,欠缺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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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證,就連自己離家分居,都可能被對方反告「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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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52I(5))。至於對方於簡訊中的「承認」,於刑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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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中(傷害),無法做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於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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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除非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仍自認,否則仍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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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簡言之,這樣的證據走法律程序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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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51, , 24F
利。建議依本文k大建議:1.找律師協助,最起碼對於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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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面對的狀況,知道哪些地方可以為法律上有利的處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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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就算被告惡意離棄,只要對方不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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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無自救能力狀態(ex餓死),都只是民事裁判離婚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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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人身安全為優先重要。手機建議找有錄音功能,並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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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110、親友、律師等緊急時須立即聯絡到的快撥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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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找賴芳玉律師,她專門處理家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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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大的補充,建議女方先找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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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不得為裁判基礎→沒錯.所以只可能是參考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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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律師站內信推薦給PO好了,不然有踩到板規一、1,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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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另外無證據能力的東西,是不能成為心證形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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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連參考用都不行。民事裁判離婚,醫院病歷、家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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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於親友證詞,都可以用,沒有說一定非得警局筆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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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刑事分流,縱使有家暴,也可以只告民事離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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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行為,而不就刑事傷害部分提告,自然也就不一定要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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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3:05, , 40F
詢筆錄才能判離。(純民事案件不歸警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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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4:27, , 41F
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建議.我會立即轉告女方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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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4:55, , 42F
補充一下:賴芳玉律師是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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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4:56, , 43F
我所提供的建議:是來自地院檢查官演講時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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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建議先找律師,並做好人身安全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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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4:57, , 45F
更正:是地院檢察官、其中一位是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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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4:59, , 46F
k大提供的建議都很具體有用,一看就知道不是自己亂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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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5:00, , 47F
,只是在用字上可能混淆了一些法律用語,所以提出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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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5:01, , 48F
113也有婦女緊急庇護的服務,但是要被害人自己打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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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貢獻一點自己知道的,沒有其他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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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5:01, , 50F
真不好意思...因為是上課的憑記憶寫出..有錯誤處幫我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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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5:02, , 51F
不會..我怕自己講錯...更正的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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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5:08, , 52F
第二四五點的內容有誤 不過仍推一個好心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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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5:20, , 53F
所以:1.先找律師→2.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3.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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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0:50, , 54F
民法第1052條之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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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法裡找到的~~或許這條有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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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1:51, , 56F
不知道最近有沒有變寬鬆 兩三年前有個不成文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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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1:52, , 57F
家報驗傷單居然要累積兩到三張才會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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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09, , 58F
其實當事人有家暴證據的話,主張離婚自然不成問題,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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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09, , 59F
件主要在於「當下」沒有留下證據,後續的訴訟就很難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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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10, , 60F
(沒有證據支持)。另外,坊間誤傳的「三張」其實跟拔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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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11, , 61F
子鬃毛可治禿頭一樣,都是沒有根據的事情。三張之說,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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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11, , 62F
其量只是在彰顯對方有「家暴慣行」,但其實現在男女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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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12, , 63F
,不需要被打成那樣才可以判離,很多沒有實質傷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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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13, , 64F
,也可以判離。最後幫更正一下,不堪同居之虐待,正確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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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2:13, , 65F
文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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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5:04, , 66F
P大說的很對,是否判離要看法官對案件的裁量狀況.
09/09 15:04, 66F

09/09 15:04, , 67F
但我還是強調:上了法院就是兩造翻臉,請注意人身安全.
09/09 15:04, 67F

09/11 14:35, , 68F
建議可以打113,會有專業的社工幫忙,且保密。
09/11 14:35, 68F

09/11 14:36, , 69F
也會安排免費的法律諮詢等服務,不會被男方知道
09/11 14:36, 69F
文章代碼(AID): #1EPi7GYT (marriage)
文章代碼(AID): #1EPi7GYT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