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拋棄繼承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Rebecca)時間15年前 (2011/03/31 20:2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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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98年6月12日以後,我國的繼承制度有很大的改變, 依照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如果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 原則上應該要完全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但是, 自從98年6月12日(含)以後,新法修正施行後, 原則上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民1148條第2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6.82

03/31 21:54, , 1F
這個系列有沒有欖仁包可以收入精華版??
03/31 21:54, 1F

04/01 11:33, , 2F
也是說 現在法律改為限定繼承制度了
04/01 11:33, 2F

04/01 11:34, , 3F
常有人問這類問題 但怎麼版眾都沒更新法律現況?
04/01 11:34, 3F
文章代碼(AID): #1Db76uJn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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