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發文門檻消失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8/20 00:29), 編輯推噓34(373134)
留言174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uwmtsa (補刀)》之銘言: : 為了不讓剛接觸ptt的新手小白兔誤闖婚姻板叢林遭受大野狼無情攻擊 : 也為了張爸等專業po文的工讀生太過辛苦 : 更為了促進世界的和平 : 在此建議提高發文門檻 : 由原來之有效文章共 10 篇以上 註冊時間 30 天以上 : 提高至20~30篇/60~90天,或是其他更為恰當之門檻 : 此外也懇請灌水文退散,還有其他更好的地方,真的.... 我還挺贊成提高一般發文門檻的 但是提高門檻必須要有配套 例如版主代po之類的 我會這樣想是因為應該有些人真的是BBS新手 (ptt要開新帳號還挺麻煩的 我不認為會有那麼多人那麼無聊一直開免洗) 而新手在門檻高的板發文當然會受到比較多限制 但或許有人真的需要在本板尋求幫助呢? 這是應該考量的一個點吧! 那以目前本板的狀況來說 大概就是寄去由匿名帳號代po 但是這就變成要降低匿名發文的門檻了 我是認為匿名發文的門檻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點 目前門檻200字有人覺得太多有人覺得太少 我個人是認為只要他能具體表明他為什需要匿名 且不涉及違反站規或違法 即可 只是這樣版主會累很多 至於版主認為躲在網路後面本來就每個帳號都是匿名的 我個人是認為...不盡然 君不見現在人肉搜尋的技術與時俱進? 應該沒有哪裡是真正的匿名了吧! 而匿名帳號是在自己的帳號之外可以多匿名一次 對某些真正需要藏匿的人來說是多一層保護 (雖然也有可能被拆掉就是了) -- ╭═══╮╭╮══╮╭══╮╮╭╮══╮╭═══╮╭═══╮╭╮═╦╮ ║╔═╗║║╭═║║╔═╗║║╠═╗║║╔╗║║╔═╗║║║ ║║ ║ ║║║║ ╰╯║║║║║ ║║║╚═╝║║╚═╝║║║║║ ║╚═╝║║║   ║╚═╝║║║ ║║╰═══║║══╯║║ ║║Δ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228.190 ※ 編輯: orangem 來自: 219.87.228.190 (08/20 00:33)

08/20 00:31, , 1F
匿名帳號是在自己的帳號之外可以多匿名一次<- PTT 的站務
08/20 00:31, 1F

08/20 00:31, , 2F
啥都看得到。
08/20 00:31, 2F

08/20 00:34, , 3F
站務是啥都看得到沒錯 但是非站務的八卦民眾看不到
08/20 00:34, 3F

08/20 00:35, , 4F
真正需要藏匿的人根本就別上ptt po文....
08/20 00:35, 4F

08/20 00:35, , 5F
更何況,要匿名發文,不是有專板嗎?
08/20 00:35, 5F

08/20 00:35, , 6F
目前在網路上被人肉的 有很大部分都不是真正要動用到站務
08/20 00:35, 6F

08/20 00:36, , 7F
之類的公權力的東西 而是一些愛八卦的人自己去找的...
08/20 00:36, 7F

08/20 00:37, , 8F
匿名板已經掛掉了阿:~~~
08/20 00:37, 8F

08/20 00:38, , 9F
我其實很好奇為什麼需要藏匿?如果牽涉到法律上的問題,那管
08/20 00:38, 9F

08/20 00:39, , 10F
理者不是很倒楣,無故被扯進去。另外,對自己的發言負責不是
08/20 00:39, 10F

08/20 00:39, , 11F
怕被認識的人看到吧
08/20 00:39, 11F

08/20 00:39, , 12F
一般常識嗎???
08/20 00:39, 12F

08/20 00:41, , 13F
回annwu: 所以我才說須審核不得涉及違法情事
08/20 00:41, 13F

08/20 00:41, , 14F
且 匿名發文不一定就是不想對自己的發言負責
08/20 00:41, 14F

08/20 00:42, , 15F
為什麼要假設別人是因為不想負責所以才想匿名呢?
08/20 00:42, 15F

08/20 00:42, , 16F
我反而覺得該降低門檻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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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42, , 17F
只要有發文門檻就好,註冊時間實在是沒啥意義。
08/20 00:42, 17F

08/20 00:42, , 18F
但發文門檻是否拉高我沒意見。
08/20 00:42, 18F

08/20 00:43, , 19F
當初這板規應該是為了教母設計的......
08/20 00:43, 19F

08/20 00:42, , 20F
可是...不是假設,是事實阿orz
08/20 00:42, 20F

08/20 00:43, , 21F
所謂的事實是,他們的確不負責匿名發出的文
08/20 00:43, 21F

08/20 00:44, , 22F
回icevenus: 在您身上是事實 在別人不一定是
08/20 00:44, 22F

08/20 00:44, , 23F
我是不知道板主為什麼要擔那種風險,還要審有沒有違法....
08/20 00:44, 23F

08/20 00:44, , 24F
也有可能是像tompy說的:不想被認識的人看到
08/20 00:44, 24F

08/20 00:45, , 25F
像是很久以前不是有人來抱怨婆家 結果被扯出她小姑來
08/20 00:45, 25F

08/20 00:45, , 26F
我個人覺得那些人還蠻扯的......
08/20 00:45, 26F

08/20 00:45, , 27F
icevenus明明說的是客觀事實,還可以被扯成你身上我身上....
08/20 00:45, 27F

08/20 00:45, , 28F
還有就是我贊成廢匿名帳號。
08/20 00:45, 28F

08/20 00:46, , 29F
回uwmtsa: 您誤解了 我的意思是:並不是每個人都因為不想負
08/20 00:46, 29F

08/20 00:47, , 30F
責而匿名 有些人可能有其他理由 雖不可否認有些人真的是因
08/20 00:47, 30F

08/20 00:47, , 31F
不想負責而匿名 但也不可因此認為所有人都是 我並不是專指
08/20 00:47, 31F

08/20 00:48, , 32F
那位ice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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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47, , 33F
我說的是既存在且發生看到的事實,並不是我的感覺唷
08/20 00:47, 33F

08/20 00:48, , 34F
且我有說了所謂的事實指的是什麼。
08/20 00:48, 34F
整理部分穿插的推文 ※ 編輯: orangem 來自: 219.87.228.190 (08/20 00:52)

08/20 00:48, , 35F
關於匿名帳號的討論 置底文那篇下面有很多了喔
08/20 00:48, 35F

08/20 00:48, , 36F
我覺得是你誤解ice在先.....
08/20 00:48, 36F

08/20 00:49, , 37F
我說的不是想不想,是已由匿名發出的人的確不對其文負責
08/20 00:49, 37F

08/20 00:49, , 38F
阿囧>
08/20 00:49, 38F
還有 101 則推文
還有 6 段內文
08/20 01:42, , 140F
板主不刪除原信件,信箱很快就爆炸,上站很困難。
08/20 01:42, 140F

08/20 01:43, , 141F
好煩..............
08/20 01:43, 141F

08/20 01:43, , 142F
喔不,o大,是否為公然侮辱不是妳說了算的......:p
08/20 01:43, 142F

08/20 01:44, , 143F
我不是要告妳啦,但是這就是法律條文自己濫用與解釋危險
08/20 01:44, 143F

08/20 01:44, , 144F
之處。
08/20 01:44, 144F
b大 請不要把兩件事混為一談 您前面說的是: 我說您跳針 您是否可告我公然侮辱 我說: 依跳針的定義 似乎是不行 (或說 即使告應該也告不贏) 至於其他的話題 那就是兩回事了 請就事論事

08/20 01:45, , 145F
或者妳可以字薦請想要匿名的板友寄信給妳代貼,妳可能就
08/20 01:45, 145F

08/20 01:45, , 146F
o大如果睡了我會很感謝的。現在真的再繼續回就是淌渾水了
08/20 01:45, 146F
m大 我不是了解為什麼我去睡你會很感謝 事實上我在等我的鏢船完成航程(線上遊戲)才要去睡... ※ 編輯: orangem 來自: 219.87.228.190 (08/20 01:49)

08/20 01:45, , 147F
比較知道妳對於匿名帳號的相關建議是否合理。
08/20 01:45, 147F

08/20 01:46, , 148F
若要討論if...那PttLifeLaw板可能比較適合
08/20 01:46, 148F

08/20 01:46, , 149F
有些事看到、知道就是了,在知識上吃一時虧不會怎樣的
08/20 01:46, 149F

08/20 01:46, , 150F
m大妳一直要o大去睡,會被說是跳針喔~:p
08/20 01:46, 150F

08/20 01:46, , 151F
(我也真的該睡了..............OTL)
08/20 01:46, 151F

08/20 01:49, , 152F
妳要就事論事一開始就不該指我跳針。
08/20 01:49, 152F

08/20 01:50, , 153F
況且跳針的定義不是妳說了算。:p
08/20 01:50, 153F
當然不是我說了算 但當然也不是您說了算

08/20 01:50, , 154F
但妳說我跳針怎樣地我無所謂,頂多錯愕一下。
08/20 01:50, 154F

08/20 01:50, , 155F
不過妳給人的法律意見真的是需要斟酌。
08/20 01:50, 155F

08/20 01:50, , 156F
不懂又愛亂給意見,人家錯信的話,你能負責?
08/20 01:50, 156F

08/20 01:52, , 157F
跳針如果在社會一般認知有貶意的話...
08/20 01:52, 157F

08/20 01:52, , 158F
所以要看法官有沒有常上ptt....
08/20 01:52, 158F
u大這問題大概要問像w大那些懂法律的人了... 但 如前所述 您想的不一定是社會一般認知 而社會一般認知也不一定是"每個人"的認知

08/20 01:53, , 159F
那改說這個人內建的 recursive function做得很不賴好了
08/20 01:53, 159F
※ 編輯: orangem 來自: 219.87.228.190 (08/20 01:58)

08/20 01:58, , 160F
當然不是妳我說了算,但若我真的告了妳,那就是法官說了
08/20 01:58, 160F

08/20 01:58, , 161F
其實是,法官會說依社會認知,但是其實是法官認知的社會認知
08/20 01:58, 161F

08/20 01:59, , 162F
算。這中間妳還需要請律師,跑法庭,找資源......
08/20 01:59, 162F

08/20 01:59, , 163F
這些就是「可能被告」的風險,所以請不要隨意給法律意見
08/20 01:59, 163F

08/20 01:59, , 164F
我不想懂法律阿,只是這是當板主的無奈與自覺。
08/20 01:59, 164F

08/20 02:00, , 165F
前些日子也有人罵鄰居一句XXX被告,後來硬凹這只是發語
08/20 02:00, 165F

08/20 02:01, , 166F
詞(那個XXX不是三字經,就是類似滿嘴胡累累的語句)
08/20 02:01, 166F

08/20 02:01, , 167F
結果被判罰十萬。:p
08/20 02:01, 167F

08/20 02:02, , 168F
b大 您需要我再說一次"請就事論事"嗎?
08/20 02:02, 168F

08/20 02:02, , 169F
不先就事論事的是妳耶!!
08/20 02:02, 169F

08/20 02:04, , 170F
就事論事都講不過了,還要凹(嘆)
08/20 02:04, 170F

08/20 02:05, , 171F
妳文中講到不涉及違法就可行。但是我告訴妳這很難認定。
08/20 02:05, 171F

08/20 02:05, , 172F
請換文章再議,這篇鎖起來讓原作者去慢慢編修。
08/20 02:05, 172F

08/20 02:05, , 173F
而且不是妳在推文裡面想幾個辦法就可以的。
08/20 02:05, 173F

08/20 02:05, , 174F
這還不夠就事論事啊不然是怎樣呢?
08/20 02:05, 174F
文章代碼(AID): #1CRLlXT8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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