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離婚協議
這個協議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你可以簽,他以後沒辦法強迫你履行。
不過,日後小孩監護權在誰手上,是法院認定的,
即使現在是你監護,也不代表以後就是你,
這跟你有沒有再婚無關,完全是看怎樣對小孩最好。
實務已有見解,資料比較舊了,請參考:
發文字號:(75) 廳民一字第 113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3 月 28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5 輯 7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987 條 ( 74.06.03 )
法律問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雙方於一年內不得再結婚,並由甲
男之父兩出具保證書,保證甲男若約定一年期間內再結婚,保證人丙願付
乙女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嗣甲男於離婚後未及一年即再與他人結婚
,則乙女可否依約請求丙給付五十萬元 ?
討論意見:甲說:按結婚乃男女雙方感情結合,為個人之基本自由,在國民道德觀念
上為終身大事,若以契約限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結婚,實有違善良
風俗,況民法對於男子離婚並無再婚期間之限制,故甲乙協議離婚
時所為約定甲在一年內不得再結婚,顯然違背善良風俗,而以此違
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作為約定給付金錢之條件,依法仍屬無效,因此
甲雖於離婚後未及一年再與他人結婚,乙仍不得請求丙給付五十萬
元。
乙說: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有「女子自婚絪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
得再行結婚」之限制規定。甲、乙約定在離婚後一年內不得結婚,
甲男如有違反,由保證人丙給付乙女五十萬元,該約定之目的雖與
前開法條之目的不盡相同,但均為一定期間內再行結婚之限制,要
難謂關於給付五十萬元之約定為違背善良風俗,茲甲男既於離婚後
未及一年即再與他人結婚,則丙應給付乙女五十萬元之停止條件即
已成就,乙女自得請求丙給付五十萬元。
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一、男女結婚除法律定有限制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倘於法定限
制外又約定加以限制,即屬有背善良風俗其約定無效。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女子待婚期間之規定,目的在防止血統之混亂,
此觀同條但書及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而自明,殊不得執此資為男子
亦得受待婚期間限制之論據。
三、本件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採甲說,核無不合。
以上,敬請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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