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離婚協議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沈迷)時間16年前 (2009/12/21 00:58),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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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協議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你可以簽,他以後沒辦法強迫你履行。 不過,日後小孩監護權在誰手上,是法院認定的, 即使現在是你監護,也不代表以後就是你, 這跟你有沒有再婚無關,完全是看怎樣對小孩最好。 實務已有見解,資料比較舊了,請參考: 發文字號:(75) 廳民一字第 113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3 月 28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5 輯 7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987 條 ( 74.06.03 ) 法律問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雙方於一年內不得再結婚,並由甲      男之父兩出具保證書,保證甲男若約定一年期間內再結婚,保證人丙願付      乙女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嗣甲男於離婚後未及一年即再與他人結婚      ,則乙女可否依約請求丙給付五十萬元 ? 討論意見:甲說:按結婚乃男女雙方感情結合,為個人之基本自由,在國民道德觀念         上為終身大事,若以契約限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結婚,實有違善良         風俗,況民法對於男子離婚並無再婚期間之限制,故甲乙協議離婚         時所為約定甲在一年內不得再結婚,顯然違背善良風俗,而以此違         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作為約定給付金錢之條件,依法仍屬無效,因此         甲雖於離婚後未及一年再與他人結婚,乙仍不得請求丙給付五十萬         元。      乙說: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有「女子自婚絪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         得再行結婚」之限制規定。甲、乙約定在離婚後一年內不得結婚,         甲男如有違反,由保證人丙給付乙女五十萬元,該約定之目的雖與         前開法條之目的不盡相同,但均為一定期間內再行結婚之限制,要         難謂關於給付五十萬元之約定為違背善良風俗,茲甲男既於離婚後         未及一年即再與他人結婚,則丙應給付乙女五十萬元之停止條件即         已成就,乙女自得請求丙給付五十萬元。      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一、男女結婚除法律定有限制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倘於法定限        制外又約定加以限制,即屬有背善良風俗其約定無效。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女子待婚期間之規定,目的在防止血統之混亂,        此觀同條但書及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而自明,殊不得執此資為男子        亦得受待婚期間限制之論據。      三、本件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採甲說,核無不合。 以上,敬請執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62.162

12/21 13:09, , 1F
除了「你可以簽」以外,我都沒其他意見,我只是搞不懂為何
12/21 13:09, 1F

12/21 13:11, , 2F
籌碼都在手上還要去簽個不平等條約,然後再去期待一個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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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13:11, , 3F
良俗。還是找律師吧,有些錢不能省的。
12/21 13:11, 3F
文章代碼(AID): #1BBbV2u4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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