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離婚問題之戶口名簿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像鑰匙)時間16年前 (2009/12/04 23: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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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newmew (大字頭)》之銘言: : 朋友與其妻結婚(以下稱朋友為甲,妻為乙) : 乙的戶籍仍在其娘家 : 甲的戶籍則已遷入新家 : 甲乙要離婚,然乙的戶口名簿扣在乙母手中,拿不出來 : 請問,是否有不拿戶口名簿,而撤銷婚姻登記之方式? 要離婚是作離婚登記,不是撤銷結婚登記,不過這只是用語而已。 另外拿不拿得出戶口名簿不會影響離婚效力, 簡單的說戶政事務所不能因為你拿不出戶籍謄本,而不幫你作離婚登記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這裡的離婚登記不是指登記在戶口名簿上,而是戶政事務所的登記資料內。 戶口名簿從來就只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東西,真正重要的是戶政事務所抄錄出來的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雖然都會說要準備戶口名簿,但按照民法你拿不出戶口名簿他還是得受理 離婚登記,只要你的兩願離婚符合民法的規定,改註戶口名簿沒那麼重要。 本來就不需要的東西,也就不需要什麼辦法囉...... 發文字號: 台內戶 字第 09800296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56、80 條 ( 97.05.28 ) 要  旨: 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由戶政事務 ^^^^^^^^^^^^ 所先行辦理登記,且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 ^^^^^^^^^^^^^^ 記事中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爾後,再透過行政聯繫 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9.130
文章代碼(AID): #1B6ISSaH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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