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離婚問題之戶口名簿
※ 引述《newnewmew (大字頭)》之銘言:
: 朋友與其妻結婚(以下稱朋友為甲,妻為乙)
: 乙的戶籍仍在其娘家
: 甲的戶籍則已遷入新家
: 甲乙要離婚,然乙的戶口名簿扣在乙母手中,拿不出來
: 請問,是否有不拿戶口名簿,而撤銷婚姻登記之方式?
要離婚是作離婚登記,不是撤銷結婚登記,不過這只是用語而已。
另外拿不拿得出戶口名簿不會影響離婚效力,
簡單的說戶政事務所不能因為你拿不出戶籍謄本,而不幫你作離婚登記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這裡的離婚登記不是指登記在戶口名簿上,而是戶政事務所的登記資料內。
戶口名簿從來就只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東西,真正重要的是戶政事務所抄錄出來的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雖然都會說要準備戶口名簿,但按照民法你拿不出戶口名簿他還是得受理
離婚登記,只要你的兩願離婚符合民法的規定,改註戶口名簿沒那麼重要。
本來就不需要的東西,也就不需要什麼辦法囉......
發文字號: 台內戶 字第 09800296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56、80 條 ( 97.05.28 )
要 旨:
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由戶政事務
^^^^^^^^^^^^
所先行辦理登記,且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
^^^^^^^^^^^^^^
記事中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爾後,再透過行政聯繫
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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