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補充一下民法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新聞裡陳姓男子就是誤將繼承所得房子想成剩餘財產,才跟資產公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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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疑惑
(條文裡的請求權應該是原配偶其中一方,我個人對於資產公司能否主張擁有
財產的權力是有些許疑惑的.....新聞所提可以書面簽署放棄請求權與資產公司
可以主張有權力有點相互矛盾....資產公司可以主張權力跟 1023條:夫妻各
自清償債務也相互矛盾....我怎麼越想越覺得法官跟調解委員弄錯條文意思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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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ock2230 來自: 123.204.114.148 (02/0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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