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spock)時間16年前 (2009/02/09 18:39), 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補充一下民法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新聞裡陳姓男子就是誤將繼承所得房子想成剩餘財產,才跟資產公司和解。 ---- 個人疑惑 (條文裡的請求權應該是原配偶其中一方,我個人對於資產公司能否主張擁有 財產的權力是有些許疑惑的.....新聞所提可以書面簽署放棄請求權與資產公司 可以主張有權力有點相互矛盾....資產公司可以主張權力跟 1023條:夫妻各 自清償債務也相互矛盾....我怎麼越想越覺得法官跟調解委員弄錯條文意思了@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spock2230 來自: 123.204.114.148 (02/09 19:02)

02/09 19:08, , 1F
我在當法務助理的年代,夫妻債務是不相通的,除非有繼承關
02/09 19:08, 1F

02/09 19:09, , 2F
係,必須有死亡才有繼承。
02/09 19:09, 2F

02/09 19:14, , 3F
如果照新聞的邏輯 如果配偶死亡 即使放棄繼承 五年內
02/09 19:14, 3F

02/09 19:14, , 4F
還是可能被資產公司(債主) 主張債權.....越想越怪....
02/09 19:14, 4F

02/09 19:37, , 5F
貼來板上,就是想看看板上有無法律人能幫忙解釋一下... :)
02/09 19:37, 5F

02/10 08:23, , 6F
二年與五年的差異只是在於知情或不知情吧..
02/10 08:23, 6F

02/10 08:24, , 7F
雙方都知道離婚了...二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就沒了
02/10 08:24, 7F

02/10 08:25, , 8F
不知道自己離婚了..五年之後依舊失去了權利
02/10 08:25, 8F
文章代碼(AID): #19a0VGXW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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