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苦惱] 看來非離不可了 (監護權相關法律)
※ 引述《pemit (城拔比)》之銘言:
恕刪~
: 我老婆說「不要威脅我啦!」
: 「如果不能在一起就把婚離一離呀!」
: 「我不回家還不是你媽那麼會念, 小孩睡旁邊我看電視這樣也不行;也要念」
: 「小孩衣服沒收好, 也要念」
: 「我是嫁給你然後被你媽念的是不是!!那還不如我一個人被我媽念就好」
: 「還有, 離婚就把條件談好. 如果要離的話我要小孩; 如果你們家要小孩的
: 話, 那就得給我一筆贍養費, 免得我替你家生了個小孩什麼都沒有」
基本上,離婚的條件不是你老婆說的算,如果真走到這一步,
有些觀念你要先知道:
一、
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
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
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
※參考法條~
※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因此小孩
※之扶養費、教育費父母親皆有負擔之義務(原則上一人負擔一半),不因離婚而有影響
※ 。
【因此如果孩子監護權歸你,你不見得要給對方贍養費(後面補序這部份),但你老婆卻是
一定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另,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
不要以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不準另一方來探視小孩,這違反"親權"。
寫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家暴,有申請禁止令,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
二、
一般離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贍養費的,除非另一方有過失,判決離婚,可以要求有過失
的一方付給無過失的一方贍養費,再不然協議離婚的話,除非一方很有錢,同意給贍養費
,否則也不見得離婚都可以要到贍養費的。
【所以,除非你有過失,不然你老婆要求贍養費這條件,還必須是你同意才可以拿到!】
總之,給不給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除非是你有過失(EX:外遇),或女方無工作能力
(還要外加條件:必須是對於離婚原因為無過失),否則法院是不會判准贍養費的。
不然就是必須是你自己願意給!!! (你願意)那當然就可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囉!
另外要說的是:
如果有爭取贍養費的必要,那強烈建議要就一次要一大筆,千萬不要每月付,因為離婚
以後還要去向對方要錢真的很煩,講話都多餘還要為錢去生氣,還有就算你要到贍養費
也別太高興,因為台灣的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是要課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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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上爭取有利監護權的判斷標準給你參考一下自身的條件: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
※如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所以你可以先跟你老婆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就要交由法院來決定。法院在酌定子女監護
權人,或受理變更子女監護權人訴訟時,會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通常有下列幾點,
請你自行參考判斷對你是否有利:
(一)父母的生理狀態(包括年齡、健康狀態等)、心理狀態 (包括有無精神病等),'
脾氣、教育程度、感情成熟度如何。
(二)父母有無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等。
(三)父母有無不為社會所容許的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系統。
(四)父母能用以撫育子女的時間、環境、第三人協力的可能性。
(五)父母的經濟能力。
(六)父母監護子女之意願,及對子女之感情與態度。
(七)父母再婚與否。
(八)子女養育環境的繼續性,及對新舊環境的適應性。
(九)子女的年齡,年紀越小的子女,大都歸母親監護,因母 愛是幼兒最大的需求,母親
可能比父親更能提供更好的看顧。
(十)子女的性別,子女與同性別之父母間的互動較有利且自在,且兄弟姊妹盡量置於
同一監護人之下。
(十一)子女的願望。若子女能表達自己的意願,也是法院重要的判斷標準。
希望以上資訊能對板友有幫助。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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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調的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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