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近幾日看各版關於多元成家的心得
其實我一直覺的反方在跳針...
前面已經很多前輩都舉很多例子打槍了,那我就不重複了
很多人都一直說法案有瑕疵啊~道德倫喪啊!絕對不能過之類的
就針對這點,我真的認真的想請教這些人以下問題
1.請問你們覺得哪邊不妥?那不妥的地方應該要用甚麼樣的方式修改?
總要你們說出哪邊不妥吧?那就算這次沒過,我們下次捲土重來也知道從哪邊下手阿
有點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感覺(我自己亂講的)
身為輔諮人我試著同理反方,但可能我同理做得很失敗,
我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我單身可以領養小孩?但我有了同性伴侶卻不能領養小孩?!
2.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我相信只要是有念過點公民的人都知道這件事情,
那為什麼要用高道德標準來看待我們僅要求最基本的名譽及自由權呢?
況且法律一直都有在針對不符時代的法條進行不同修改,
更不用說憲法也有增修條文補充缺失或是修正及解釋。其他法律就不說明了。
我一直覺得不管是政策還是法案的推行在初始階段多少都會有瑕疵、有不妥的地方
但也是推行了之後才知道究竟哪邊不妥需要修正刪減或是產生因應配套
若是要等法案萬無一失、絕對沒有任何人反對才能推行,我想還是存錢移民快一點
不是我不愛我的故鄉,但我的故鄉不允許我有同性愛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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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218.1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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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果要說明的話,我想草案說得應該比我清楚
先附上伴侶制草案:http://ppt.cc/QMa9
如果您願意打開來對照的話我會很感激您
請參照草案P2最下面
「只要是兩個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限性別,
都可以在思慮周全後簽訂伴侶契約,建立家庭;
伴侶制度比婚姻更強調彈性,更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
因此,將許多權利義務的安排交給當事人協商決定,
而不是如婚姻制度般,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的框架,當事人只能選擇進入與否,
一旦進入僅能遵循相關規範。」
>我想草案一開頭就跟你大致說明了哪邊不同
彈性 自主意願 當事人協商而非照婚姻法之框架
而從P5開始是關於法條修正的部分
§976 第一款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締結伴侶或結婚者 可結除婚約
>所以小三合法根本不可能,原配還是可以叫另一伴或小三滾蛋
§985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破解伴侶制會造成多P的情況,不過之前有神人說得很有道理
「難道我找小三或是開雜交派對會特別去申請合法化才能開趴或偷吃嗎?」
§988 第二款 重婚之雙方當事人
因善意且無過失 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
兩願離婚登記 或 伴侶解消之登記 或 離婚確定判決 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好吧我斷句一下比較容易看得懂)
單方即可登記伴侶解消得前提在於"因善意且無過失""因善意且無過失"
(很重要所以我要說兩次)
所以單方可以解除,但不代表解除一定沒有責任
若是惡意或是有過失之嫌疑,另一伴照樣可以依法律提告
那可能有人就會想說,那甚麼都沒有明確的說明,那伴侶制跟婚姻制有不同嗎?
請看P9 新增之§1058-1.2.3 伴侶契約之主體資格、司法審查、成立要件
>所以伴侶契約和婚約不同的地方在於:
婚約是政府已經在民法上詳細規定了,包括婚姻效力、財產制度及離婚...等等,
都幫妳制定好了(想詳細你可以去翻民法 親屬篇)
伴侶契約則是之內容原則上應依 <私法自治及契約自主原則>,
高度尊重當事人<自由形成、協商安排相關權利義務>,
惟為避免伴侶契約協議內容有顯失公平之情事,
乃 <賦予當事人請求司法介入審查> 以適時調整契約內容
(對不起我偷懶複製草案,但重點我用引號標起來了)
總結:伴侶制需要行為人與其伴侶共同訂定契約,
同時可以要求司法審查契約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恩...時間關係,我晚上再回來補充,如果R大您願意的話,
可以花點時間把草案修正法條的部分看一下,有問題歡迎提出
畢竟我可能還是有盲點的地方,也歡迎各位拉友們一起提出討論
與其在八卦鬼打牆,不如我們自己先澄清 清楚這些關乎於我們權利的條文
法律是道德最低標準;法律保護的是相對弱勢的人;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最後一句有點心酸,但若連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都搞不清楚了,更何況要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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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m06u4 來自: 101.12.247.129 (11/0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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