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請教一個伴侶盟草案的事
看板lesbian (女同性戀)作者lescholar (lescholar)時間12年前 (2013/10/13 15:25)推噓3(3推 0噓 7→)留言10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目前民法沒有禁止單身者收養,也沒有禁止同性戀者收養。有沒有婚姻的差別只是有婚姻
關係才能共同收養(一個小孩可以當兩個人的養子女)。
所以假若伴侶法規定伴侶不能收養,或是規定同性婚姻不能收養,反而是頗奇怪的。
其實現行民法也沒有規定有前科的人、強暴犯、有虐待棄養小孩前科的人不能領養小孩。
聽起來很可怕是吧?
但其實收養的審查機制不只有如此。
依據民法第1076-1條,收養需得其父母同意。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小孩還必須得到法
院認可,法院必須按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是否認可收養。
家事事件法第116條:「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
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又依同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和108條規定「法院
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
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收養時法院「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
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
他專業人士協助。」
伴侶盟的草案包含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氣質為由拒絕認可收養。
我也好奇這條的意涵是? 法官不可以僅僅拿"你是同性戀者"為由拒決認可收養。那法院可
不可以根據社工訪視報告,說申請者的居住的環境和親戚都極為恐同,申請者也沒有做好
如何讓小孩應對性傾向歧視的準備,然後拒絕認可?
假如是這樣也不行的話,那是不是牴觸收養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原則?
我也挺懷疑就算這條過了的話,能不能真的落實,畢竟只要法官不要在判決書裡提到性傾
向或性別認同就好了嘛。實際上歧視你你也抓不到。
還有目前負責辦理收養的機構有很多是基督教背景,這些機構(當然非基督教的機構也可能
歧視同志)一開始就拒絕接洽同志來收養就得了。
所以我說教會不用那麼擔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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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部落格:lescholar-關於同性戀的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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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需要(親生)父母同意,例外不用。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另外,這幾年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有修正。
的確收養不一定要靠機構,但我想除非是收養申請者的親戚,不然應該很少有父母會同意
將自己的小孩給同志收養。
※ 編輯: lescholar 來自: 114.37.117.185 (10/1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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