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爭取跨國同婚合法,梁靜茹艾怡良女女合唱
: → blue1234: 萬一對方只是想要假結婚真詐財呢?那怎麼辦?還有對方 05/02 21:46
: → blue1234: 是雙性戀,在他的母國跟女的共組家庭之後,再來台灣跟 05/02 21:46
: → blue1234: 男的結婚,那又該如何處之? 05/02 21:46
: → blue1234: 這明明是對台灣極不對等的婚姻關係啊! 05/02 21:46
: → blue1234: 假結婚真詐財在異性戀的婚姻有例可循,由於大部份的國 05/02 21:46
: → blue1234: 家異性戀都可以結婚,兩國都受到彼此國家婚姻制度保障 05/02 21:46
: → blue1234: ,當台灣這邊人財兩失還能透過打官司要求償。 05/02 21:46
: → blue1234: 每個性向的戀愛都很辛苦,不管是否是同性戀或異性戀, 05/02 21:46
: → blue1234: 跨國婚姻從來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是「兩個國家」或 05/02 21:46
: → blue1234: 「兩個政權」的事。 05/02 21:46
: → blue1234: 有部份板友提出的請對方去母國好好爭取,並非沒有道理 05/02 21:46
: → blue1234: ,母國爭取不了就請對方用移民的方式到能接受同性婚姻 05/02 21:46
: → blue1234: 的國家,取得該國國籍再來跟心愛的人攜手一生,繞個圈 05/02 21:46
: → blue1234: ,讓彼此的婚姻更有法律保障豈不是個美事一樁? 05/02 21:46
剛好
你的疑慮
也是以前萌萌用來攻擊同婚的論點
2016年萌萌用類似相同的理由反對過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161130/35TUEOPXBYUHWAAJGW7IMVLZJE/
如果假結婚可以做為反同婚理由,你應該先反異性婚!
婚姻自由為兩公約權利之一。資料照片
陳明彥/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監事
排案審查在即的《民法》婚姻平權修正草案,因反對團體強烈阻擋而加開二場公聽會均已
落幕,場內雙方依舊各說各話,難以消除彼此疑慮反而徒生對立,於是場外各社會團體自
發性就公聽會內容加以評述。就姜世明教授所提出「如何防範利用同志婚來台灣居留的人
民」提出幾點意見:
首先,雖有外籍人士利用假結婚來台從事非法性交易案件,但這正是利用現有的異性戀婚
姻及居留規定。刻意提及防範外籍人士利用同志婚來台的情形,實則難掩其歧視的真面目
。
再者,我國在98年4月22日所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已於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施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效力。而《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項已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
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
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有任何差別待遇。雖有同條第3項:「開發中
國家,在適當顧及人權及其國家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他們對非本國國民享受本公約中所
承認經濟權利的程度。」姑不論我國是否已屬已開發國家之列,人權並非本項所指「適用
公約國可決定承認程度」的權利,甚至是應該被優先顧及的因素。而依公約第10條第1項
後段「Marriage must be entered into with the free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引用原文證明本條並無婚嫁之分,自不限異性戀婚姻),已明示婚姻自由為
公約權利之一,性質上也不會是單純經濟權利而是被普遍承認的人權。
然而即使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在當地依法成立的婚姻締結的同性配偶關係,欲依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依親居留,在向戶政單位辦理結婚證明過程中,卻以「
當事人非屬一男一女」、「(外國法)適用結果妨害國內公序良俗,危及國內一般私法生
活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拒絕發給證明,從而因申請居留文件之欠缺而無法申請居留
,顯就公約所明示的婚姻權,僅因性傾向不同給予差別待遇。解決之道唯有修正《民法》
結婚主體的性別規定,如僅因擔憂不法結婚來台而擱置修正,無疑過度侵害公約權利。
或有認為居留權屬各國裁量事項,但配偶間的依親居留不也是為實現婚姻內涵中相當重要
的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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