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岱樺版同婚(同性結合)專法逕付二讀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可愛小球球)時間5年前 (2019/05/06 23:13), 編輯推噓-14(01416)
留言30則, 1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KAnderson (人類蠕動精華)》之銘言: : 是的,容我補充一下。 : 簡單來說,林岱樺版(背後是王雪紅的基金會)同性結合法草案有三大特色: : 1.反對同性伴侶使用「婚姻」之名建立關係。 : 2.同性伴侶可能隨時像婚姻移民一樣被抽查到底是真結合還是假結合。 : 3.只要親戚五十不爽就可以拆散同性伴侶結合關係。 : 厲害了!違憲違得真爽,但他們在乎違憲嗎? 很多人搞錯了 那條文並是不是為了拆散同性伴侶 即便是異性婚姻關係也有第三人訴請確認關係不存在的條文 相關規定在家事事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48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第 39 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 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 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 以上法條請大家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30.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57155594.A.C22.htmlchocholove: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5/06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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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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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不知道你是反串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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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隨便查都看的出各反串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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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騙新警察可以,當甲板沒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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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存在條文不對等也可以拿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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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外國人看不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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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你可以去支那學學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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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對你來說可能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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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5:22, 5年前 , 10F
恐同法條看清楚了嗎?你自己提出的法條第39條,上面是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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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5:22, 5年前 , 11F
「訟爭當事人」.而且民法本來就有規定,什麼是得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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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5:22, 5年前 , 12F
.什麼是無效婚姻,你還當真以為,在路上隨便抓一個異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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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5:22, 5年前 , 13F
夫妻,就可以說他們的姻是無效還是得撤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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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6:36, 5年前 , 14F
你舉一堆現在異性戀的法條出來對比同性結合法中: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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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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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6:36, 5年前 , 16F
認其關係不成立?你可以跟我說異性戀的外公,叔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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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6:37, 5年前 , 17F
姨,不喜歡你的老婆或是老公可以跟法院訴你們的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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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你覺得這個合理,再來發這條屁文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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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8:42, 5年前 , 19F
可以,這hen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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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8:43, 5年前 , 20F
怎麼看都長的不一樣,讀書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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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11, 5年前 , 21F
閱讀能力差 就別來獻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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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0:12, 5年前 , 2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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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0:23, 5年前 , 23F
家事訴訟事件 << 怎麼沒上色 上色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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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1:48, 5年前 , 24F
你舉的例子最好是跟林岱樺版的提的一樣!你當大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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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1:48, 5年前 , 25F
跟你一樣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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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4:16, 5年前 , 26F
上次某個法盲被嗆到不行 這次又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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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4:16, 5年前 , 27F
很無言!跑來發廢文,是當大家不是識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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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4:35, 5年前 , 28F
你的國文老師在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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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5:31, 5年前 , 29F
並不是把各條文中出現相似的字連起來,就可以成為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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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6:21, 5年前 , 30F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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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q4yAmY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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