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摸LP 9秒有罪嗎
上學期修課的報告剛好做到類似的案例,
所以將自己的報告跟找到的資料 PO 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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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凡任何不受歡迎、不被接受或令人不喜歡的性接近、性注
意力、性要求,或其他帶有性意識的言語或身體接觸。」一般來說,較常見的性騷擾可分
為身體的接觸、言語的接觸、非言語的行為、以性作為賄賂或要脅的行為。因此性騷擾不
單局限於身體上的接觸,一些不禮貌而帶有性意識的言語、動作、甚至聲音(如吹口哨)
等,只要受者感到不愉快,都屬於性騷擾。
猥褻、性侵害與性騷擾之比較
所謂性騷擾,係指不受他人歡迎,或違反他人意願之性要求,或具有性本質或性歧視
的語言、肢體或視覺的明示或暗示行為。因此,舉凡開黃腔、具有性暗示或挑逗的言語、
轉發色情圖片或文字、有意或無意的肢體碰觸、侮辱或歧視的態度及行為等,都可能構成
性騷擾。總而言之,只要對方說出的話中含有「性暗示」的語句,聽的人感到不舒服,或
是對方做出猥褻的動作使被碰觸到的人感到不舒服等一些違反「性」觀念的舉動,就是「
性騷擾」。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
、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
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
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
的性強迫行為,以及強暴等。
至於猥褻,法律並無明文定義,根據學說及實務見解之通常看法認為,以「是否屬於
滿足性慾之行為」為斷,當然還有其他更精細的說法,例如認為猥褻必須要「使一般通常
人足以產生羞恥、厭惡、噁心之程度」,但無論如何,「性慾」是猥褻的要件,應無爭議
。但是「猥褻」並不一定犯罪,而是要「違反其意願的猥褻」或「猥褻未滿十六歲之人」
時才會構成犯罪,因此,猥褻本身係屬中性行為,並無法律上負面評價。
性騷擾的認定標準為何?
性騷擾並無條列式的認定標準,界定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在於該行為是否受歡迎或
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而此主觀要件之具備與否,係從被害人的立場,而非由加害人的認
知加以認定。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身上,就可能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
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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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依通說與實務見解,彰化地院法官認為,
襲胸時間短暫不足引起被害人性慾因而判決無罪。
然刑法 224 的手段除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外,尚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許旭聖:「男子並沒有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
來做摸胸行為。」難謂非過於斷章取義。
本案例是否因法令未頒布而無法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仍有待定奪。 = =
個人拙見,如有錯誤或不同意見,請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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