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實務上對婚姻效力的判斷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 (kikisun)時間11年前 (2013/02/07 22:32), 編輯推噓3(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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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來這個版上的朋友晚安 我是一個學生,雖然還沒經歷過婚姻, 不過現在正在研究婚姻制度,因此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小小的觀念, 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最近我在看法院判決離婚或婚姻關係不成立的案件, 發現到一件事: 就是當外遇的那一方,想要利用打「婚姻關係不成立」的訴訟 來逃避被控「通姦罪」時,你們當初結婚的過程就很重要喔!! (因為通姦罪的成立必續建立在婚姻關係的確定上, 倘若你們沒有婚姻關係,則根本沒有通姦罪的適用) 舉例說明: 大家都知道現在結婚是採"登記制" 因此有登記才算結婚, 沒登記,就算有公開宴客也不能符合法律上的結婚要件。 所以,結婚登記是使婚姻有效的 " 第一步 " 有趣的來了! 當你已經和另一半登記結婚,也有兩證人為你們的婚姻背書, 此時,法官還會參酌你們雙方有沒有結婚的真意喔!!! 換句話說,如果你們只有做結婚登記, 但彼此都不認為這個登記就代表有意願和對方共度一生, 而只是基於其他目的,比方只是為了節稅、借貸方便..等等因素而"假裝"結婚 那法院會認定你們雙方根本沒有結婚的真意,而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 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修法前,公開宴客是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修法後,法院則認為公開宴客是結婚的"實質要件" 也就是說,如果你只和另一半去登記,卻沒有拍婚紗照、公開宴客、 在餐廳擺桌時,餐廳門口沒有張貼[XX府喜宴], 餐廳沒有布置成婚禮會堂, 而當事人也沒有別新郎、新娘等胸花, 基於以上這些客觀事實,有很大的因素會被法院認定沒有結婚真意! 因此,建議大家,千萬不要因為沒錢,就將這些傳統的結婚程序省了 有一個判決就是這樣 (【裁判字號】 100,婚,1054) 元配當年礙於男方沒錢,同意只在餐廳擺一桌宴請雙方家長, 餐廳沒有張貼公示內有喜宴。 近年男方事業有成後,疑似有小三而向元配提離婚。 元配不願,打官司,法官也認定當年沒有公開宴客, 那一桌不算公開宴客!!! 因此裁定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 另外【裁判字號】 101,婚,787 也是因為雙方在100年結婚時只有登記、沒有拍婚紗照、宴客 等傳統習俗,加上原告表示自始至終都沒有想和被告結婚的意思, 因此法院判決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真的有心要和對方建立婚姻關係, 還是要學會怎麼保護自己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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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自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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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2:41, , 2F
感謝提供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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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看有沒有共同生活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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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也不代表有和對方結婚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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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的第二個案例中,他們交往了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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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一直都是同居關係,但法院最終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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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告根本沒有要和被告結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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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00:41, , 8F
謝謝提供新知(太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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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你個人想法你有跟師長或實務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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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討論過嗎?第一例很明顯是修法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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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並不是所有只登記,沒有那些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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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儀式的婚姻都是無效的,不要隨便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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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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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說只有登記沒有儀式的婚姻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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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而是當雙方因為婚姻關係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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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與否而上法院時,這些儀式往往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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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官判斷你們是否有結婚真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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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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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我也只是「建議」大家,盡量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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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省錢」就把儀式省略,當然若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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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同意不須儀式也承認確實有結婚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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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OK。換句話說,如果你真的想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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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儀式,就舉行,而別只是因為某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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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或另一半的遊說就委屈自己只登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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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實案例就是當初體貼對方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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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來婚姻關係不成立的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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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4xhdkQ (first-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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