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偷錄音 證物的合法性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withthewind (隨風而逝)時間14年前 (2010/10/16 23:04)推噓1(1推 0噓 12→)留言13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建議元波到律師版問看看實務界最近的看法,暫時不要草率行動,
或是到警察局問看看,或許有比較熱心的警察處理過類似問題,
千萬不要貿然找徵信業者,免得反被告妨礙秘密
我查了一各判決,你說的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
次按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法則」,係指蒐集證據之程序違法,
其證據能力應予以排除之法則。國家偵查機關如有違背法定程序
取得證據情形,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第158條之4之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認定之,
以期在發現實體真實目的下,仍兼顧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
以達維護社會安全之目的。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並非前開國家偵查機關
取得證據之行為,而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監察他人之通訊,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不罰」,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所明定,
可知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
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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