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這樣的情況算是第三者嗎??
看板bi-sexual (雙性戀)作者SredDonita (S紅_多妮妲)時間12年前 (2013/05/06 21:25)推噓2(2推 0噓 10→)留言12則, 5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來曬法條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
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引述《cigxm (力量的來源)》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third-person 看板 #1HXqk1Sg ]
: 作者: cigxm (力量的來源) 看板: third-person
: 標題: Re: [分享] 這樣的情況算是第三者嗎??
: 時間: Mon May 6 14:19:42 2013
: 我覺得我這個朋友當別人老公的小王 倒不如說兩個人是好哥兒們...
: 好到可以上床去的那種親密哥兒們...
: 只要沒有破壞別人的家庭 與其說是道德瑕疵 我倒是覺得不至於...
: 更談不上所謂的法律責任 講通姦 我是覺得有點超過...
: 雖然做的事情跟小三一樣 但畢竟是男生 我想程度應該有所不同...
: 不知道我們台灣的社會是否能夠接受這樣的狀況??
雖然刑法上是不易構成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不過--
民法上還是構成離婚要件的,是好哥們就別害哥們哪。www
: ※ 引述《cigxm (力量的來源)》之銘言:
: : 我最要好的朋友 是位男生 應該是個偏男生的雙性戀...
: : 他最近認識一位已婚男生的雙性戀 目前交往尚稱頻繁...
: : 這位已婚的雙性戀男生 想請我這位朋友能夠偶爾在老婆不在的時候 到他家溫存一下...
: : 可憐的老婆 完全不知情 不知道老公背著他 在外交男朋友 而且還帶回家偷情...
: : 我是覺得這位已婚雙性戀男生 不知道腦袋在想甚麼??
: : 在外跟男生偷吃就算了 還想外帶直接帶回家??
: : 我這位最要好的朋友目前非常的困惑 想交男朋友 又不想介入別人的家庭...
: : 這種情況算是小三嗎?? 能給我朋友一個比較好的建議嗎??
: : 另外 我絕不會承認 我的朋友就是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6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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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性交定義是基本常識。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0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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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redDonita 來自: 61.231.161.184 (05/0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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