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電動滑板車也屬於刑法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a balanced life)時間1小時前 (2026/07/11 01:10), 1小時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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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汽機車屬於動力交通工 具,應較無疑問。至於近期在街道上越來越常見到的「電動滑板車」,是否屬於前述刑法 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呢?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上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被告固辯稱電動 滑板車非屬動力交通工具,惟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 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 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 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被告所操縱本案電動滑板車乃以電力為動力驅動,機身重量約18.5 公斤,最大載重約120 公斤,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乙節,有被告提出之購買紀錄及產品手 冊規格在卷可考(交簡上卷第43至69頁),足謂以電力推動行駛,且速度實高於以人力為 主之交通工具,堪信倘發生交通事故,通常足以導致行為人或被害人受有一定程度之傷亡 ,而對交通安全有所抽象危險性甚明。另參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立法 理由略以:為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相關如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之動力器具,因不符 領用牌照規定屬不得行駛在道路之器具,僅能在公園、廣場等非道路範圍內為運動、休閒 等目的使用,避免該等器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在道路,危害交通安全而增列 此條行政處罰一情,以及交通部100年7月8日交路字第1000036123號函示認電動輔助自行 車、電動自行車無論是否審檢合格、有無超過時速25公里之慢車或電動自行車,均應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稽查舉發之意旨,本案電動滑板車自屬「動力交通工具」,殊不 待言。由此可見,法院認定「電動滑板車」亦屬前述刑法規定之「動力交通工具」。 綜上所述,各位要記得,酒後除了不可開車、騎車外,酒後也不能騎乘電動滑板車喔! 不然很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783703403.A.AF4.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11/2026 01:14:52
文章代碼(AID): #1gKIThhq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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