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思琪發生的事(有雷)
※ 引述《arace88 (Arace)》之銘言:
: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看板: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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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跟一些只會躲在推文的跳針
一個很直白的文也能搞到像聖經一樣各自解讀還真是奇了
: 推 moonwoman: 感情詐欺刑責 這樣偏離林小姐事件的主軸 師生關係權力 05/01 11:30
: → moonwoman: 的不對等 才是使此事討論熱烈的關鍵 何必模糊焦點呢 05/01 11:30
: 推 moonwoman: 所以現在的輿論是流行分開討論歐0.0?我沒跟上sorry 05/01 11:33
: → moonwoman: 所以這才是很難論罪的另一個主因不是嗎 才問如果受害 05/01 11:34
: → moonwoman: 學生夠多 能否論罪 不是嗎:) 05/01 11:34
: 推 moonwoman: 哇賽 這又偏離論述了欸 為什麼罵一個狼師 你要扯別的 05/01 11:36
: → moonwoman: 方向來護航呀 不太了解 05/01 11:36
: 推 moonwoman: 我只是想問懂法律的人 如果狼師欺騙的學生夠多 能否受 05/01 11:38
: → moonwoman: 到法律制裁 至於偏離主軸的問題 就不回覆了 先謝謝下 05/01 11:38
: → moonwoman: 面懂法律的板友歐 05/01 11:38
: 推 moonwoman: 至於剛剛提到 補教老師有沒有權力的問題 我的觀察是 05/01 11:59
: → moonwoman: 學生甚至有些有比較聽從補習班老師的情況 說補教老師 05/01 11:59
: → moonwoman: 沒有權力 可能也是當初立法沒有考慮到的地方 既然有缺 05/01 11:59
: → moonwoman: 口 是否也有補足的可能 一併請教 05/01 11:59
: → moonwoman: 也是請教比較懂法律的朋友 這一塊真的沒有接觸 謝謝 05/01 12:00
推 ohbravo: 推這篇 不是拿刀拿槍或利益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才叫強迫 05/01 15:50
→ ohbravo: 對方不想或者"沒有很想" 卻因為你比較感性的語言/理由改 05/01 15:52
→ ohbravo: 變想法 其實也是在強迫對方啊... 05/01 15:53
推 ccuyin: 有沒有強迫他意願很重要啊,這年紀對性沒接觸過確實不明白 05/01 17:36
→ ccuyin: ,老師大可以用騙的、用身分優勢,告訴學生這樣才是乖學生 05/01 17:36
→ ccuyin: 、不會怎樣、讓我進去我才不會生氣跟你父母告狀之類的,來 05/01 17:36
→ ccuyin: 違反學生本身意願已達成性行為,不然何必那麼痛苦 05/01 17:36
明明文中這些都不算強迫跟違反本身意願吧?
要不要重頭看原作者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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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較爭議的在於層次2,「扭轉」別人的決定過程,真的可以處罰嗎?
在1層次,我們只管他有沒有合意,而不去討論背後的原因。
但是難道沒有可能是,這個「合意」其實是有罪的嗎?
各位設想一下:
情境1
你今天本來沒有很想做愛,但女友說:「你不做就是不愛我」
這時候你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做,這樣算不算「被扭轉」?
情境2
你原本沒很想做愛,但是對方看起來很有錢又有品味,你以為跟他做愛,就有機會當少奶
。做完之後,才發現對方根本是窮光蛋。這樣有沒有「被扭轉」?
情境3
你跟女孩去泡溫泉,正打算在熱水中來一砲。突然女孩子問說:「你會愛我一輩子嗎?
果不會的話,我就不做愛。」
於是你就說:「我會愛你一輩子。」
後來交往兩天就發現對方私底下完全令你無法忍受,於是你提起分手。
你當初的承諾,是不是扭轉他從不想做愛到想做愛的原因?
透過三個情境,我們會發現:
「其實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試圖改變他人的想法」
進一步而言,「單純扭轉」別人的想法,其實不一定是壞事。
必須更精緻的加上其他要件。
立法者認為,當你「使用權力地位落差扭轉別人想法的時候」,才會構成犯罪。
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兩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時候,這種扭轉幾乎100%都會成功。對方會
全沒有反抗的餘地,這種狀況看起來跟直接違反意願有87%像。
這也就是俗稱的「利用權勢性交」。
反過來說,順著立法者的想法,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利用權勢去扭轉別人的想法,必須要強力到讓對方不得不說YES的程度。」
如果沒有到達這種程度,那就跟我們平常做的那些事情一樣,都不應該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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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明是在講花言巧語也非強迫
而是利用權勢讓人不得不逼迫的狀況才是
: 推 moonwoman: 你去看爆文討論好嗎 05/01 18:51
: → moonwoman: #1P1iRm-3 (WomenTalk) 這篇這麼多人討論 你怎麼只回 05/01 18:52
: → moonwoman: 應在這裡呀 05/01 18:52
: 推 moonwoman: 補教老師是否有權力 正是法律目前所不及之處 你能認定 05/01 18:53
: → moonwoman: 完全沒有權力 那也蠻厲害的歐 05/01 18:53
: 推 moonwoman: 爆文也有很多板友 認為應規範到補教界 你認為有礙嗎? 05/01 18:55
: → moonwoman: 難成立 不代表認同否定補教老師有權力這件事 需要解釋 05/01 18:57
: → moonwoman: 給你聽為什麼嗎 05/01 18:57
至於moonwoman你一直跳針的補教老師是否有權力
我直接用原作者的話來打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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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老師身分誘拐女學生」和「利用老師身分讓女學生不得不跟他打砲」
前者不會犯罪,而後者才有罪。
而一般的情形下,補習班老師並沒有那麼大的權勢,可以去讓女學生「不得不說YES」。
當你老闆說,不跟我打砲就把你炒魷魚時候,也許有可能。
當醫生說,不跟我打砲我就不替你媽開刀,也許有可能。
但補習班老師?似乎比較難想像會成立。
比較合理的判斷是,男子透過教師的身分迷惑年少無知的女孩,然後始亂終棄。
這樣的男人,無疑是人渣是敗類,但仍然沒有辦法透過刑法處理他。
我猜測,這也是為什麼家長的聲明,只說「誘姦」。
因為誘姦在法律上,實在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反而可以激起大家的情緒。
但很可惜,這就是法律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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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多厲害啦 跟原作者想法差不多而已
比你厲害倒是真的
這幾天那些想把重心放在權勢不對等的
也沒見講出個補習老師的權勢在哪裡
這篇原作者就只是很直白的分析法律上站不站的住腳
最後作者的判斷也等同小說有虛構成分 現實狀況也未違反女主本身意願
(原作者也說了 這必須要強力到讓對方不得不說YES的程度)
甚至感想就跟這幾天反方的意見是一樣的
選用回文也是很不爽這麼直白的文也能像宗教一樣在那邊搞各自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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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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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學校老師還可以叫你去罰站
補習班你連叫人罰站都不行吧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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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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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笑 就算這補師有背景也根本無法應證當年有用權勢逼迫女的性交
還是老話一句 真有逼迫就是犯法 直接走法律就好了
也不需要去自創什麼誘姦的詞
你這也是等同否定原作者看法囉?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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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超級腦補的就別來秀下限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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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沒邏輯的話
那那些合意後誣告性侵的 也可說對方的確讓我身心痛苦該罰囉?
或是本版"女生要好好保護自己"的作者當下的確身心受創 男的該罰囉?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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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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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過的了法律門 過不了道德門 好熟悉啊
既然法律無效 所以你到底是要對方付出啥代價啊? 私刑正義?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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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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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55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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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傲慢的就是你這種人啦
你現在就是擺明被打臉超森77在魔犬勳哭波 哈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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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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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的立場跟感想也跟原作者差不多...甚至原作者也說了
jazz5566: 而是一般而言 本案中的補習班老師 似乎很難有權勢
所以妳也是在罵他噁心囉?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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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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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妳們超關注這串耶 真的是被打臉打到超森77
像pinkygirl moonwoman這兩位一直在那邊猛跳同理心跟一味攻擊
只是讓自己的敗犬味更重啦 XDDD
這種理盲濫情的哪來的臉跟人談法啊?
就事論事很難就是了?
話說我的理解能力很差喔? 恩 大概只跟內文原作者差不多而已啦
然後比你強很多而已
妳這種魔犬勳哭波真是不痛不癢還猛打妳臉而以耶...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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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沒人願意理我但我在版上不但文章數比妳多很多 爆文也不少耶...
上周也才又一個爆文XD
這種就是擺明超崩潰 只能猛人身攻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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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問題我回過很多次了 倒是問妳合法殺人是啥妳都回不了
妳這些跟當初是否有用權勢逼迫性交目前都還只是腦補啊
現在都把jazz5566的話貼給妳看了
還真是講不出個所以然 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啊..
與其說我拿jazz來護航 不如說我的立場跟感想就跟他心得類似啊?
連好好跟人談話都做不到 我就不說誰比較丟臉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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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怎辦啊 這篇本來就是覺得上一篇被有些人曲解 所以乾脆回文正述
(尤其那轉文的arace88根本是刻意曲解 他的心得根本不是本文的重點
關於這方面我的心得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過我知道你們一定無視開到最大)
[只是結果得到那篇原作者的背書 又大概會賺到幾個水桶]
這篇是圍還是崩潰秀倒是蠻一目了然的 XD
反正看了八卦有還更誇張的appoo 有這些人也不意外啦
pinkygirl都講這麼明了嘛 基本上這些人就是對看到宣揚補師沒權勢的文就想攻擊
又不敢攻擊上一篇罷了 更可以看他們可笑的雙重標準
※ 編輯: qazieru (1.161.18.107), 05/03/2017 05: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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