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彩虹旗:性愛 - 廢除惡法誘使兒童及青少已回收
知道彩虹旗紅色:性愛 - 廢除惡法,是誘使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戕害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嗎
http://twpride.org/twp/?q=about/manifesto
http://twpride.org/main/?q=about/manifesto
摘錄:
[紅色:性愛 - 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
性愛是個人生命力的根源,是人類文明創造的動力。
不論是LGBT為實踐其同志生命的各種性愛主張、生活方式、言論型態,或是任何性少數族
群的非婚姻、非生殖的性愛生活方式或職業,都不該受到歧視、污名、剝奪。
人享有自主、多元選擇性愛的自由,這種自由應該受到尊重、保障,不可被剝奪與限制,
也不該以異性戀、特定階級的單一標準來衡量其價值。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
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
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
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台灣LGBT網站寫的沒造假吧!歷年同志大遊行的主張一模一樣修飾都不修飾,不要再說別
人無限上綱只是少數激進同志的主張,假的!眼睛業障重嗎?
這次同志遊行高度裸露,男生露性器官,女生露胸部,兒童或青少年在一旁觀看卻完全沒
有防護。這是不爭的事實我沒說錯吧!
貼一下少數人認為的惡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
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
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35 條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
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
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 沒收之。
#我一定向檢方檢舉這次同志遊行觸犯刑法235條,相關人等著收傳票慢慢跟檢察官法官解
釋吧!
#希望能有更多人報案檢舉將現場影音給警方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 1 條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 本條例
。大家認為這是惡法嗎
我認識的朋友也有Lesbian也是不反對訂同性婚姻專法,國外的彩虹旗紅色是這樣訂義的
嗎!台灣LGBT是在激進什麼?主張廢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然後爭取同性婚姻能收
養小孩!
#LGBT主張觸犯法律底線也違反普世價值,把LGBT主張要刪的法律貼出來就要被扣上恐同
帽子?
#支持同性婚姻並訂立專法保障也要扣上恐同帽子?
你真的知道六色彩虹旗所代表的意義嗎?
其中紅色的訴求除了「多元性愛」外,也包括廢除「惡法」,台灣同志遊行聯盟特別點名
了三大惡法,分別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現
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及刑法第235條。而這些法律條文主要是在
規範嫖妓、拉皮條、引誘兒少被嫖、販賣或散播猥褻物等行為。
如果這些法律廢除了,將會使嫖妓、散播猥褻物獲得正當性,而且也將會讓更多弱勢兒少
被推向色情文化的深淵。
#同志大遊行 #彩虹旗
現今社會對同性婚姻最大的共識是立特別法保障,原住民立特別法保障就是歧視嗎?但同
性婚姻收養小孩絕大多數人是不支持的,講白了小孩就像白紙同性婚姻若灌輸同志文化難
保長大後不會影響小孩的性別認同,畢竟小孩長大後是異性戀的機率95%以上,而同性戀
遠超異性戀的吸毒比例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讓社會多數人不支持收養的原因。再請問提
單親家庭來說嘴的有人會想單親帶小孩嗎?可以問問國中小生願意在人前提起自己是來自
單親家庭的多還是同性婚姻家庭的多,說自己是來自同性婚姻家庭不會被排擠歧視霸凌的
機率高嗎?問問自己的父母願意讓女兒到女同性婚姻家庭玩嗎?
若直接改民法我想請問,當雙性戀在同性婚姻期間愛上異性甚至上床之後想離婚是不是就
先觸犯刑法通姦罪呢,若同性婚姻因愛上異性無法合意離婚是不是就要用離婚訴訟來綁住
對方一輩子呢?這是社會能認同的嗎?每個人都有父母,可以問自己的父母看看當女兒想
要結束同性婚姻與異性交往甚至結婚必須打離婚訴訟法官可能判決不準離婚甚至輸了官司
會一無所有甚至每個月都要付一大筆錢給對方有多少父母是讚成的!還是同性婚姻只要有
分居是實單方就可提出離婚登記,不愛了就是不愛了改愛上男人不行嗎。就拿數字板最愛
討論的女性當兵問題來說男女性有先天本質上的不同,齊頭式的平等是真平等嗎?同樣的
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有先天本質上的不同,齊頭式的平等是真平等嗎?
而同性戀遠超異性戀的吸毒比例是不爭的事實可以先解釋一下嗎?顧左右而言他是心虛嗎
?社會都包容支持立特別法了還要得寸進尺爭取絕大多數人不認同的收養權,不認同同性
婚姻收養的都是假平等這樣對嗎
還有重點是現場很多小孩連12歲都不到,你知道遊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了
嗎!圖都出來了還再扯什麼?吸毒暗示是正當行為?這不是自私什麼是自私,請問遊行的
主辦單位有限制參加年齡嗎?違反兒少法卻要爭取同性婚姻收養小孩
違反兒少法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解釋一下為何要違反兒少法嗎?顧左右而言他是心虛嗎
再重貼一次兒少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
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
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
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
、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
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
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
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
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現場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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