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勞工局究竟能給勞方什麼保障...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希法亭)時間10年前 (2016/08/17 22:18), 編輯推噓3(306)
留言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awekk0452 (awekk)》之銘言: : 標題: [難過] 勞工局究竟能給勞方什麼保障... : 時間: Wed Aug 17 20:54:36 2016 : : 台灣的制度是這樣的,要確定雇主的義務要看「契約+勞基法」 勞基法是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如果契約比勞基法好的部分,就看契約 但如果契約比勞基法差,就是違法,而且契約內容直接被勞基法取代 契約沒有規定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妳當初和雇主怎麼談就是怎樣 所以如果有當初雇主給你的任何訊息,或是徵人公告,都可以算 絕對不是雇主說了算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因為不知道發哪個板比較適合 : 於是就發在這兒了 : -- : 如標題 : 小妹我是一位日校升大二的大學生 : 6月放暑假後 : 到一家屬於聯誼性質的公司擔任助理 : 在7/8無預警被解聘 : : 解聘理由一開始推託是我開學不能繼續做,所以解僱 : 後來才說我用電腦玩遊戲怠忽職守(?) : 最後解聘的主管才傳了一張截圖告知我是怎麼死的... : 原來是我三番兩次未向上級主管問安 : 他覺得被當空氣感覺不舒服 : 全世界有法律的地方都一樣,就業是勞工的權利,雇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就是違法 詳細可見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大致上有下面幾種狀況解僱合法: 1.公司要歇業了或是長期虧損、公司轉型做別的等等 2.勞工欺騙雇主或是對雇主有暴力行為、多日曠職或者「嚴重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等等 所以「開學不能繼續做」當然不是合法的理由,更何況暑假才剛開始吧= = 雇主有沒有事先明文規定工作規則?說一定要跟主管問安? 更何況就算有這樣規定,這也不算「嚴重違反」 而且按照勞基法的意旨,解僱必須是勞資關係難以為繼時的最後手段 所以就算妳真的違反了什麼工作規則,沒有事先警告或者記點處罰就解僱,絕對不合法 : : 由於雇主三番兩次食言、拖延不給薪、以及薪水過低 : 我一個黃毛丫頭自認無力對抗一個靠嘴拉客人的公司 : 求助無門的我只好"兩度致電"勞工局詢問 : 縱然是不同人接,但得到的答案均為 : "雇主知道勞工是學生就是以現今的時薪計算!" 這裡可以看出我們的勞政機關素質有多差,去電詢問十之八九你會聽到一堆錯誤資訊 還是回歸到最基本,有契約就照契約,契約比勞基法差就照勞基法 : : 前天,我獨自一人前往調解 : 調解委員說的卻與我當初致電詢問得到的說法十分兩極 : 白話一點就是勸退我要我別為了這一點薪資而鬧上法庭 : 且談到時薪問題時又自打臉 : 說我和雇主沒有訂契約談好薪資 : 所以只能依雇主意願 勞基法第21條規定,勞動條件由雇主「雙方約定」,絕對不可能有什麼依雇主意願 鬧不鬧上法庭是一回事 勞工和雇主是平等的,妳為雇主工作他就應該付妳相對的報酬,這是雇主對妳的「債務」 很多調解人根本法律知識0,而且又心術不正 試想,今天如果有人欠了妳5000塊,妳能想像有個什麼調解人來叫妳幫對方打個折嗎? 當然不行啊!欠多少就是欠多少,調解人要做的應該是幫你釐清事實,而不是搓湯圓吧 勞工權益受損時,常常就是被這些調解程序給騙了,讓雇主佔了便宜 : 也就是認命啦... : 這幾句話都令我十分錯愕... : 更令我不懂的是,大家不都是勞工局的嗎?怎麼一件事說法會差十萬八千里 : 難道連一個毛還沒長齊的工讀生也要開始學著跑法院追討自己應有的權利了-_-|| : 原原PO遇到的狀況老實說相當普遍,這不是妳的問題,是政府的問題 勞政機關的存在不就應該是執行法律嗎?怎麼講一堆錯誤資訊,搞得勞工還要自己去搞懂 另一方面這也可以看出我們的中學教材很有問題,教一堆出社會用不到的東西, 像這種每個人將來都會面的勞動權益和法律知識卻那麼缺乏 台灣的勞政機關功能已經夠貧弱了,第一線回答勞工問題的人員訓練根本等於0 蔡政府還要砍公家機關的人事預算,除了叫他們一聲資進黨和資動部以外,還能說什麼?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B810x.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57.4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1438478.A.7C5.html : → kitten631: 沒有保障 換了政府也一樣 08/17 20:56 : → AtsukoErika: 蘋果日報 08/17 20:57 : → kininan: 爆料公社 順便連勞工局當初致電的人員一併PO上去 08/17 21:00 : → x6urvery: 你是在哪個縣市? 08/17 21:00 : → beartsubaki: 只能依雇主意願也不能違反勞基法喔 如果台灣有勞動部 08/17 21:00 : → beartsubaki: 的話啦..... 08/17 21:00 : 推 sixf0ld: 至少要爭取非自願離職書跟遣散費 08/17 21:01 : 推 blueberrypie: 調解就是搓湯圓,有的調委為了湯圓搓成功就是會讓人 08/17 21:03 : → blueberrypie: 覺得不舒服,你可以不要被搓成功。 08/17 21:03 : 推 jolly1229: 什麼都不能! 08/17 21:04 : → blueberrypie: 對於事實未必在意,對於法律的概念也未必正確,重點 08/17 21:05 : → blueberrypie: 就是知道雙方有沒有調解的意願。 08/17 21:05 : 推 aidao: 爭取權益給讚 08/17 21:06 : 推 snowtoya: 解僱明顯違法 08/17 21:07 : 推 kohaigi: 哪個縣市? 08/17 21:07 : → kohaigi: 蒐集上班(打卡)資料,過往薪資,對方解僱妳的理由(截 08/17 21:09 : → kohaigi: 圖),到勞工局填單 08/17 21:09 : → kohaigi: 法扶律師可以幫你 08/17 21:09 : 推 deii: 有pttlifelaw law版可以尋問 08/17 21:14 : 推 sunny21333: 光是無預警解僱這就違法了啊,不過全台灣只有台北市有 08/17 21:17 : → sunny21333: 真。勞工局,不意外 08/17 21:17 : 推 hana0616: 爆料 他們才會給錢和解 08/17 21: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45.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1443483.A.026.html

08/17 22:42, , 1F
推認真
08/17 22:42, 1F

08/17 23:30, , 2F
謝謝原po
08/17 23:30, 2F

08/17 23:30, , 3F
我後來再度詢問
08/17 23:30, 3F

08/17 23:30, , 4F
勞工局人員竟然要我多去聽他們的課程= =
08/17 23:30, 4F

08/18 00:01, , 5F
我覺得問題會出在工作未達三個月這點比較有模糊空間
08/18 00:01, 5F

08/18 00:43, , 6F
未達3個月仍可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現在已經沒
08/18 00:43, 6F

08/18 00:43, , 7F
有試用期,勞資雙方可約定,但就算是試用期內,資方仍
08/18 00:43, 7F

08/18 00:43, , 8F
應給付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書,只是沒有預告工資(預
08/18 00:43, 8F

08/18 00:43, , 9F
告期間)的問題
08/18 00:43, 9F
文章代碼(AID): #1Nj78R0c (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Nj78R0c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