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請釋示板規之救濟途徑部分疑義已回收
板規救濟途徑部分之申訴規則
2. 申訴須撰寫申訴書、於處分後七天內(前任板主判決案件不在此限)
以群組信件向所有板主共同為之
A.申訴被板主受理時,時效暫停
B.板主處理申訴後,以程序駁回者,駁回時時效繼續進行
C.時效之進行,以三日為限,逾時視為未申訴(前任板主判決案件不在此限)
其中「C.時效之進行,以三日為限,逾時視為未申訴」
請問此點規定所指為何?
視為未申訴之情形有哪些?未提出申訴者,視為未申訴?
以三日為限,係指程序駁回後,得提出再申訴期間的消滅時效?
逾時不作為之樣態為何?
煩請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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