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要求上班提早五分鐘到很過分嗎?消失
照理來說有提供勞務就該給予報酬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要問雇主願不願意給付「提早到」跟「晚幾分鐘下班」所產生的工作費
用
換句話說,勞工與勞工之間不該為此問題而對立
此問題追根究底在於,雇主是否有給付「提早到」及「晚下班」所提供的勞務而造成之報
酬
若雇主不願意給付報酬,應與勞工局反應,或時間到直接下班
這部分與工作道德無關,僅在乎雇主是否合法、維護及保障勞工之權益
若雇主不保障勞工之權益,勞工何必將此責任歸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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