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段書上的文字看不懂 有人懂嗎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影子)時間10年前 (2016/03/12 16:50), 10年前編輯推噓12(14211)
留言27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段文字是從民法的書籍而來 「我國民法191-3…立法理由表示本條係規定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責任, 問題在於如何區別從事"事業"及從事"其他活動或工作"?此項區別有無實益?」 「有稱之為事業經營人責任,此亦不足以體現其規範內容,為符合本條規定內容, 應可稱之為"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責任",簡稱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我看完只有以下疑惑: 沒有人在講"此亦不足以體現其規範內容" 如果要講立法理由 就直接會說 「立法理由係規定…」 沒有人在用"表示""本條""內容" 這一條也不是在規定危險的工作或活動 而係"從事一定事業"之人阿阿阿阿阿 有女孩子念法律 可以一起當戰友嗎? 我要考高考… 話說我很想念書 可是書本都改的 我怎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36.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7772647.A.053.html

03/12 16:52, , 1F
左轉國考板應該比較適合你
03/12 16:52, 1F

03/12 16:52, , 2F
我都唸 IKEA
03/12 16:52, 2F

03/12 16:52, , 3F
我喜歡上一個人
03/12 16:52, 3F

03/12 16:56, , 4F
我喜歡上一個人
03/12 16:56, 4F

03/12 16:58, , 5F
看了覺得題目沒問題 倒是不懂你的問題在哪
03/12 16:58, 5F

03/12 16:59, , 6F
如果你自修會有看不懂條紋或題目的問題 建議去補習比較快
03/12 16:59, 6F

03/12 17:00, , 7F
這ID換人用了? 風格完全不同,是治療的成果出來了嗎?
03/12 17:00, 7F
沒 是我 同一人 補習費很貴 我負擔不起 所以我自己讀 可是有機會還是想去補習 等存夠錢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7:01:08

03/12 17:03, , 8F
推樓上覺得他時好時壞,感覺有不同人格
03/12 17:03, 8F
我的書本上面都改的 上面寫「實務有將故意擴張及於輕率或肆無忌憚等重大過失情形」 老天爺可以明鑑 他人輕率急迫無經驗並不是故意或過失 重大過失是啥?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7:08:59

03/12 17:07, , 9F
認真回 這條不用看 不會考。
03/12 17:07, 9F
一起讀書! 小潘莉 我也想考上法制高考 我已經考3次了喔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7:09:37

03/12 17:10, , 10F
發現中姐是北大的耶 學姊加油噢
03/12 17:10, 10F
小潘莉最美麗 一起讀! **補充大家的過失知識: (1)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 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例子:出門電風扇沒關)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例子:把瓦斯開著出門)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7:11:23

03/12 17:10, , 11F
加油
03/12 17:10, 11F
加油 真的很難考也 我從2012年考到去年特考了喔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7:12:04

03/12 17:14, , 12F
少花時間來ptt應該多很多時間吧
03/12 17:14, 12F

03/12 17:15, , 13F
應該去國考板問吧...
03/12 17:15, 13F
是!....Yes, Ma'am.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7:18:21

03/12 17:37, , 14F
加油
03/12 17:37, 14F
加油 一起讀 好讀讀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6.191), 03/12/2016 18:24:08

03/12 19:02, , 15F
文字敘述還可以阿,感覺你不適合國考...
03/12 19:02, 15F

03/12 22:53, , 16F
妳先去把故意和過失搞懂再來分過失種類吧
03/12 22:53, 16F
好der.. 這本書是最重要的民法書 現在改的這樣 我不曉得怎辦? 因為我想考上高考法制 如果這麼改 我無法考取 ※ 編輯: dosandonts (114.44.96.82), 03/13/2016 10:44:50

03/13 14:15, , 17F
太搞笑了、妳只是想替妳的考不上先找藉口吧、只會替
03/13 14:15, 17F

03/13 14:15, , 18F
失敗找藉口、妳也真是奇葩
03/13 14:15, 18F

03/13 22:05, , 19F
其一,立法理由多為闡述立法者立法意旨,用「表示」
03/13 22:05, 19F

03/13 22:05, , 20F
為破題在正常不過惹。
03/13 22:05, 20F

03/13 22:17, , 21F
其二,該條立法理由已經很明白指出,該條責任內容係
03/13 22:17, 21F

03/13 22:17, , 22F
危險的工作或活動。
03/13 22:17, 22F

03/13 22:20, , 23F
從事或經營該危險工作或活動之人乃責任主體。
03/13 22:20, 23F

03/13 22:21, , 24F
實在不宜混為一談。
03/13 22:21, 24F

03/13 22:24, , 25F
所以191之三應該是一般危險製造人之侵權行為責任無
03/13 22:24, 25F

03/13 22:24, , 26F
誤。
03/13 22:24, 26F

03/13 22:25, , 27F
最後,您所謂書本都改的是什麼意思?
03/13 22:25, 27F
文章代碼(AID): #1MuzXd1J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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