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請大家小心這個人!!!!(出沒在台北車站附近)
從妳描述的事實看來,他撞妳的行為可能可以構成刑法277條傷害罪,
或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也可能構成同時構成性騷擾防治法25條的性騷擾罪
(這要看他主觀的犯意而定)。
另外,他問(反諷)說「你是狗嗎?」,已經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了
(不是刑法310條誹謗罪)。
不過,本篇重點不在詳細分析他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而是要說其實妳不用怕他,妳抓他衣領的行為並沒有構成任何犯罪。
首先,妳抓住他的衣領,除非真的有造成他受傷,
不然根本連刑法277條傷害罪或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都不符合,
不可能構成傷害或過失傷害罪。
其次,妳抓他去警局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的是刑法304條強制罪,
但因為你抓他衣領是因為他先撞妳,妳為了將他扭送警局,而實際上妳也真的這樣做,
所以妳進行的其實是對現行犯(準現行犯)的合法逮捕行為(刑事訴訟法88條,註一)
,從而妳抓他衣領的行為是所謂依法令的行為,
亦即具備刑法21條第一項的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妳的行為並不構成任何犯罪。
註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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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9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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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vebf:轉錄至看板 Boy-Girl 01/0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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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要告他,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告訴期間」的規定,因為對方的行為涉及的都是
告訴乃論之罪(請看刑法277條第一項、284條第一項、287條、309條第一項、314條、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告訴乃論的意思就是妳或其他告訴權人要明白表示要告,
到時候檢察官才能起訴(當然還必須符合起訴的其他要件)。
若缺了「告訴」,即使檢察官予以起訴,還是會被法院以不受理判決駁回。
依據刑事訴訟法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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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現在不法之侵害」,所以本件可能比較難構成正當防衛。
抓對方衣領時,依據描述,對方已經沒有對她進行任何侵害了(侵害發生的時點在撞她的
一瞬間,所以侵害已經過去了,除非對方是一直持續的撞或摸)。
但無論如何,gen板友的行為仍屬合法的逮捕,所以並不構成任何犯罪。
※ 編輯: Freiheit 來自: 220.131.138.147 (01/05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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