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越來越不懂善意批評跟惡意人身攻擊了已回收
※ 引述《kitune (狐)》之銘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51505
: 罵邱毅「全世界最禿的垃圾」法院︰善意評論
: 所以只要是公眾人物,又是在他評論時事的文章底下回應
: 就可以罵得很難聽?
: 還是說因為禿頭是事實,所以這方面的謾罵都沒關係?
: 法律真的好深奧...
也沒什麼深奧,公汙誹謗這兩條本來就滿自由心證的 ╮(′~‵〞)╭
邱告的是309公汙+310的誹謗
阻卻違法的條文有二:
刑法第310條不罰但書: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涉及本案的點有兩個
1."善意"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唯一目的。
2.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例如國家政事、媒體記者報導、公眾人物糾紛。
法官認為賴男使用的言詞雖然稍嫌聳動、誇張,但是未達"情緒性謾罵"
而且使用誇張言語的目的,並非是出於"惡意"和"對告訴人「個人」人格之抹黑毀壞名譽"
僅是陳述個人對該邱在FB上那篇文的觀感和對公眾之事進行事實上的描述
所以仍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圍。
打到這邊才發覺,記者真斷章取義o(一︿一+)o
提一下
「善意發表言論」是一個原則,目的在保護言論自由,通常採取的都是「真正惡意原則」
簡單說就是:
表意人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
就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可舉反證推翻,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
印象派回答
以上。
但實然面來說,賴的言論還是有點過火了
同樣的類似案件,會判被告無罪的法官,屈指可數
不過也算某人自找的啦,身為公眾人物還這樣釣魚,被認證也只能說...
(σ′▽‵ )′▽‵)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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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會, ◤ ██ /-
我不是針對你, □–□-◢◤
我是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 ▼ㄑ ◢
▼一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hlTqwvfYzA
◢ /◣─ ◤ /█◣ ψdajid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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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ㄟ這是你說的哦
我可是相信法官很正直不偏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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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揪4人生R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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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女兒,何時報名牌給我⊙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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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姆斯活該你賠光 (σ′▽‵ )′▽‵)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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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也是當初立法理由之一
畢竟對這種刻意釣魚的,實在不用太給面子 ( ′-`)y-~
※ 編輯: OyAlbert (36.233.22.64), 06/17/2015 1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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