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和女友去U2做愛後被提分手已回收

看板MenTalk (男人話題)作者 (台南陳先生)時間11年前 (2015/01/05 00:36), 11年前編輯推噓6(8225)
留言3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20 (看更多)
第一,女方並不知道,進包廂看電影就是要辦事的意思 其次,不能將「男女兩人自願單獨相處在密閉空間內」視為「就是要辦事啊」當作常識 在這點,我懷疑女方是自願的 第二,辦事途中,女方哭了 導致哭泣的原因有三: 正面情緒:開心、感動、大笑 負面情緒:恐懼、疼痛、驚嚇、憤怒、哀傷 生理反應(無關情緒):打哈欠、眼睛酸澀疲勞等 試問,女方是抽插到途中乾眼症發作或是無聊打哈欠而哭的嗎? 還是覺得痛、不舒服,或是恐懼害怕而哭出來的呢? 請問板上覺得女方是自願的板友,你們認為女方是興奮到流淚,喜極而泣還是怎樣? 大家真的以為,這是爽到哭的嗎? 第三,配合到做完,並不代表心甘情願 男生女生雙方有生理上相對的差異,這是現實 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會做出什麼事?誰知道?都精蟲上腦了,男生可以冷靜嗎? 板友們有揣測過女方的心境嗎?女方八成是屈服于恐懼下妥協的 那個時候,女方“敢”說不嗎? 在一些情況下,女生是「不敢」拒絕的,因為怕招致更粗暴更痛苦的對待 所以,配合著口交、妥協的含完,更不能當作是心甘情願的證據。 如果心甘情願好棒棒,事後幹嘛分手還封鎖? 很多板友似乎認為男方並不構成約會強暴,顯然是想的太少太簡單了。 也不要把原因貴就於是女方朋友慫恿啦,難道辦事途中哭出來是因為女方想到了朋友嗎 當女方已經明顯看出不樂意時,男方還是堅持進行性行為(管你是口交抽插還是如何) 就是一種侵犯的行為,對於女方就是強暴的行為無誤 不能以「她沒有說不要所以我不知道」你都已經知道她哭了不是嗎 難道還真的以為是爽哭的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2.5.242.2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420389381.A.062.html

01/05 00:37, , 1F
可能是做到一半覺得會痛 不舒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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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0:40, , 2F
第三行是不是少打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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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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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之前是不是沒有性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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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沒有,進行到一半有一方不願意就該停下來 當然如果女方以前並無經驗,更可能造成她的心理恐懼 ※ 編輯: millia62219 (202.5.242.231), 01/05/2015 0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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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指自願進U2看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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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單純的男女對U2認知不同 這也可以有系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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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0:59, , 6F
這種大家不在場的單方文討論下來只會變大家來補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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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只能從不在場的友人文章來推論「實情」,大家都超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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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大家都只是猜測啊,但是就已知結果推測,女方覺得被強暴了是最合理的推測了 從結果論,馬上提分手兼封鎖,這是場心甘情願的愛愛嗎?這合邏輯? ※ 編輯: millia62219 (202.5.242.231), 01/05/2015 0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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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人隨便輕易的就要指控別人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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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不是說女生中途說感覺不對要男生快一點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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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也有一篇有補充說做之前有問過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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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刑法都有無罪推論了.已知條件有限的情況,要怎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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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推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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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過原文 雙方是有發生過性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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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單方面不在場友人的文章,就可以知道當天mtv的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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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到底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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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交往情況,離開mtv時是否有異狀,後續聯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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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原作者自己很像是他朋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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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不知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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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1:41, , 19F
反正妨礙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如果有檢察官宅宅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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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1:42, , 20F
想調查,真相就大了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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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1:45, , 21F
個人是覺得這類的文章,網友最後的輿論都很容易有性別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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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1:46, , 22F
印象去做討論,反正大家先找風向先罵一頓再說,但事情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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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1:46, , 23F
相??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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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2:01, , 24F
因為有些人的邏輯認為"腦補的情節也可以當論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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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2:02, , 25F
所以可以"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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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2:02, , 26F
這類文章都有個共同模式"受害者無敵外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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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2:02, , 27F
只要先看雙方,決定哪一方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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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開啟"受害者無敵外掛",各種護航各種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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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2:03, , 29F
偶爾放一下大絕"不得檢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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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腦補給人定罪,這種人要是當法官還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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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2:21, , 31F
某板特別容易腦補定罪阿 超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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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也許刑法上不算是強暴 但是以女方來說她覺得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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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02:56, , 33F
在不願意的情況下勉強配合 結果分手了 就算證明這個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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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謂約會強暴又如何 至少也是不尊重女方意願 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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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02:56, , 35F
分手真的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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