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料] 看完這篇別再說你不懂服貿!(2)已回收

看板MenTalk (男人話題)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4/03/28 00:10), 編輯推噓1(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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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之銘言: : 來,再提醒一次一個懶人辨識法 : 凡是論點中出現要是「服貿通過後大陸人就會淹來云云」 : 一律都是詐騙小說 : 那麼,讓我們開始破解囉 來 從一開頭這個起手式就知道 你根本沒看到我這兩篇文章主題 以你的閱讀能力 我不要求你重看這兩篇的主軸 我直接先說結論 公佈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審查結果 一、商業服務業 4-ii 4-iii 其他類別自然人規定同此條 協議中對大陸人來台專家的身份資格及人數並未得到法律條文規範 僅由行政機關命令規範及受行政機關審查 : : part2 : : 我: : : 這份文件說有三個關卡 : : 首先,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那條已經在去年廢了,現 : : 在只剩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二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 : : 灣地區,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 : 廢了又如何,一堆都廢了然後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啦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Q0060002 : 為什麼你只貼22條? 為什麼不貼39跟40條呢? : 第 39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 : 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第 40 條 :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 : 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 : 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 不好意思,跨國企業還是有其詳細定義的也依然存在 : 並不像你的小說中刪了就消失了,更別提需設於國外、香港、澳門的限制是什麼意義.... 我敢保證你根本沒看完後面全文 我裡頭就有說了 會去鑽所謂專家漏洞的本來就不是單純經濟考量 我那篇內文也說了 這是一個後門 雖然假專家湧入不一定會發生 但就是有這樣的後門在 會鑽這漏洞的企業規模本來就要夠大 再來是 你一定沒仔細讀完 在辯論的最後我有提到 不論是我文章中的支持方還是你舉的這些條文 全都是行政命令! 而且服貿簽訂後唯一把關單位是行政機關 沒有法律條文有做約束 : : 再來,連結裡的三個關卡。第一是五年經驗和證照。我的質疑點就是其實拿野雞證照不難 : : ,如果我們只審有證照文件這件事,第一關就過了。第二個關卡可用的條文跨國企業內部 : : 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恰好在去年廢掉,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 : : 地區許可辦法的附表三,限制是寫在「申請須知」裡面,也就是說對大陸人數的規範,從 : : 原本寫在條文裡,變成行政單位的申請須知。 : 明明是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39, 40條 : 為什麼你要說是在附表3呢? 用意何在? : 讓我們來看看附件三寫的是什麼 :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39105 : 哎呀,原來附表三裡面談到五年經驗云云,原來是投資經營管理來台呀 : 為什麼要刻意把投資來頭台跟跨國調動來台兩件事情混在一起呢? : 兩種來台方式的資格、條件、審核都不一樣,卻截東補西拼湊一個新辦法..... 我文章中的支持方都是政府機關的專業人員 他們的智商會比你低沒注意這點 你不就好棒棒? 他們沒爭這點是因為他們知道出處 這份是出自於經濟部的政宣內容 2.服貿協議將開放大陸人移民臺灣? (1)服貿協議根本沒有開放就業、投資移民,更無永久性居留權及公民權。 (2)有人舉例如果一家餐廳,爸爸掛名老闆、媽媽是廚師、兒子是會計,就可全家移民到 臺灣,這是錯誤認知。事實上,倘申請以眷屬身分來臺,不得從事工作。倘申請以主管或 專業技術人員身分來臺,必須該餐廳在臺投資30萬美金以上,且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 業額必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才能申請,且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碩士或學士學位 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才行,且這些主管或專 業技術人員被解聘即須離臺,不能留在本地找別的工作,絕對不是有20萬美金就可以全家 移民。 這些限制內容一樣是寫在行政命令當中 再來是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這個被我認為是漏洞的原因 在前篇就被討論得很清楚了 : : 也就是說支持方之所以支持服貿,是被政府的相信我之術說服了 : : 支:服貿不進一步放寬自然人移動條件。換言之,不可涉及大陸服務業之一般藍領勞工或 : : 白領專業人士來台工作或執業。 : : 我:你那句話出自於政府文宣中的"二、我國同意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之原則:" : : 問題是條文看不出來阿! : 真看不出來還假裝看不出來呀 : 是啦,大陸勞工來台看起來是很恐怖又很聳動的議題 : 畢竟要是大陸人跑來用低薪搶我們的工作怎麼辦,架恐怖! : 而跨國企業調動跟投資經營管理居然能「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 管他限制幾個,只要有大陸人來就是開放大陸勞工! : 是吧? : 但現實是 : 不管是投資經營管理來台跨國企業調動,除了人數或各項條件限制外 : 即便來台也只能待在原公司呢,是要怎麼搶你的工作呢? : 從根本上他們公司不來台灣,就不會有這工作存在 你聽不懂 我只好在講一次 那些限制都只是「行政命令」 協議條文裡的用語和限制都很含糊 而且會來的也絕對不是為了搶工作 大量勞工來台壓低薪資賺錢確實是假議題 但是專家這個後門本來就是為了做其他的事 : : 支:專家有限制在7人裡面(自然人提供服務者) : : 至於有沒有混勞工進去就...... : : 不過碩士學位、學士學位 又在其他wto會員國公司上班的人 : : 還要花300萬-1500萬過來的人...會想當勞工嗎....? : : 我:第一 所謂的7人限制是寫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附表三,如同前 : : 述。 : : 至於在其他wto會員國公司上班這個第三國公司的關卡,這也是假限制,仔細看這個詞 「 : : 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全都是由這麼不明確的字 : : 眼來定義。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可以是母公司在第三國的企業,可以是有分公司 : : 在第三國的企業,可以是在第三國公司有高持股比例的陸資。 : 你先把投資經營管理來台跟跨國企業調動來台兩個辦法分開來如何 : 隨你的意思混在一起做大雜匯,我看你比政府還厲害 還是強調 這項管制就是行政命令 而且管制誰還很不明確 因為條文寫得很含糊 只用了「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 對這個詞的實質定義完全看不到 : : 基本上,大陸企業來台投資意願不高,台灣企業去對岸賺錢這是事實,所以除非是三線城 : : 市或是來台練技術的,會來的就是有特定目的,規模大又想統戰的,就是國企啊!所以我 : : 才說這是一個後門,不見得說假勞工或是誰會來,但是這一條是開給人方便的後門。 : 所以你覺得,如果"服貿通過後",大陸會淹來多少人進行統戰呢?" : 一萬人? 十萬人? 一百萬人? : 現實是,跨國企業調動來台是好幾年前就開放的辦法了 : 同上,投資經營來台也是好幾年前就開放的辦法了 : 這些都是現成辦法,服貿這種協議並不能修改上述規定 : 你說是來做生意的也就算了,但你是說利用這道門進行統戰吧? : 如果目的是統戰的話,開放五年來應該來很多人了吧? : 然而只來了216人,平均一年43人左右 : 十萬人可能要兩千多年才能達成 : 但因為人活不了那麼久,兩千多年後還是湊不滿 這邊就是你在扎草人了 我從頭到尾重點就是 不管對岸有什麼策略或意圖 我方實際上唯一把關的關卡就是行政機關和這些不用經過國會隨時可以修改的行政命令 : : 結論: : : 支持方支持服貿原因:相信政府! : : 請問各位,你們相信嗎? : 結論 : 20號一篇,22號一篇,24號一篇,這篇勉強趕上26號 : 我猜下一篇小說會在28號產生,讓我們拭目以待 : 關於投資經營來台更詳細的描述可參見#1JBzoNfa : 另外別扯什麼信不信任制度政府云云 : 如果你的前提是「政府一定會黑箱偷偷開門所有規定都當放屁」 : 那還要討論什麼,就算列出五十萬字嚴格規定連身上有幾根毛都限制了 : 無限跳針「政府一定會黑箱偷偷開門所有規定都當放屁」就行啦 正巧 在上面兩篇中的支持方最後論點也是 政府會幫我們把關 如果不是情感上傾向相信政府的 仔細去找那兩篇對談中的內容 最後一定會得到最上面的結論 所以就請各位自己問問自己 你選擇相信只靠行政機關不靠法律條文就夠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13.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395936626.A.7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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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就要問立法機關幹麻給行政機關一堆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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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你開放項目定的比人含糊 也不配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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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給某個行政機關去把關 然後要我們相信這樣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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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先做的到徹底取締違反勞基法企業主在來談信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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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原PO等到這些辦法真改了再擔心也不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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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行政命令還是要去立法院備查,還有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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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他們居然看不出問題那也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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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真相就是如此 看大家要相信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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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果是擔心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還算合理,如果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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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命令這種不能偷偷來的也擔心,未免有點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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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受到監督的程度是比法律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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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說目前也有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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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立法委員比起來,我比較相信考試進去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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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信任立委,也別拋棄他們大量苦情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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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專家身分認定與否授權行政機關審查其實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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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也授權給行政機關認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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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事務官是接收政務官命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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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事務官可以不甩政務官命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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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也可以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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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對於光靠行政機關把關這件事 你願意信任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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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支持現行版服貿直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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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沒什麼好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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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總得找一個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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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真相就是這樣 我覺得就像這樣講清楚 讓大家都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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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選擇放現行服貿過或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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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整天爭來爭去 結果講不出個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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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可以參考下為何專家認定會授權給行政機關這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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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原因,或許你會有新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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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點和比對過全文後 我大概知道當初談判人員的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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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他們有蓄意賣國的想法 他們的認知也是這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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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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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他們想的太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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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不單單只是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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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在簽訂服貿時 想透過這條做限制的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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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專家,就跟如何認定保育動物、野生動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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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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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一樣的,不是故意只用行政機關來審核專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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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就整個立法方式而言無法達到用法律審查專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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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想你有興趣再自行參考吧,我就此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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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找個行政法之類的書裏頭會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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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靠法律條文就能自律"這個問題 我不信做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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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政府發言說 沒暴力驅離都被踢爆了 還談甚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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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程度以內吧,暴力驅離是不對,但他們也沒搞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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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他們完全沒節制也不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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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打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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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是暴力 多的是零星個案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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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到警棍就太超過了還在那邊零星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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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跟警察對毆的話,揮動警棍就沒意見,不過對方坐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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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警察都圍上去把人壓在地上,在用警棍一直K頭,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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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一直說他們只是他拍拍肩膀而已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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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踢爆了開始改稱主軸是政府不可信賴,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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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把投資經營跟跨國調動搞論的事情就輕輕放過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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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看你想看的東刪西剪,當然什麼都看不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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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仔細看一下,你每一個被我踢爆的錯誤論述你都不敢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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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全部用"不管啦,很模糊啦,都是行政命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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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叫硬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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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閱讀能力有問題怪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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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敢面對事實倒是有勇氣按2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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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踢爆不敢正面回應你亂寫的部份,看來你比較不敢面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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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我踢爆了一堆人,死要面子凹到這程度的你是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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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個案可以有這麼多照片影片,這個零星也太多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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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就是很相信政府啊 相信ECFA後台灣起飛 相信633已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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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對岸人民沒這麼好欺負 開放說不定反而有機會改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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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低層環境 跟這相比對岸的鉅額資金淹進來反而讓我比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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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都是怕錢來啊,人的話倒沒啥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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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有訂標準,但不是法律,所以不可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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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樣的文字位階昇到法律有意義嗎?法律審完也是行政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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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你想要讓司法來審判該專家究竟是不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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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餘地本為行政領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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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2了 我就箭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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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可以改啊,法律要改比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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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anlin還在自慰中 請讓他先行發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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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法律難改所以專家審劾的權力會下放至行政審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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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跟服貿跟大陸跟馬政府一點關係都沒有,文章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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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的專家身分僅交由行政審核這議題是代議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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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東西都可以拉到法律位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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