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抒發] 台灣真得還是法治社會嗎?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
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
,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
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
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
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
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
法律才能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優遊的生活。我們若對他
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名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
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薔之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
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
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
若袖手旁觀,不與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
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
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
事常不能循著直線前進,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
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的法律常趨向
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
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
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
在過去的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
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
舖路,而是血腥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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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Ris9527 來自: 60.249.85.145 (03/2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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