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開放=性平等??? 今天聯合報的社論
平權尚未成功,兩性同須努力
社論
本報日昨追蹤報導一則判案,一名男子對商店櫃檯小姐強行親吻,承審法官以「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為由,判決男子行為不構成猥褻。此案經監察委員主動調查,函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但仍被最高法院駁回。一個案子判得荒唐,貽笑市井,凸顯法官素養的問題;這同時也顯示,推廣兩性平權是一條漫漫長路,還有待社會繼續努力。
「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的判案最初為媒體披露之時,即引起輿論譁然,各界對法官見解偏離常識感到吃驚。台灣的法官素質問題,多年以來受到批評。問題出在法官養成教育的制度設計。大學法律系畢業、通過司法官考試及訓練者,可能在缺乏社會經驗的二十多歲年紀即擔任法官,加以教條式教育可能造成對法律見解僵化,台灣的「法官語錄」不乏令人噴飯者、令人嘆息者。「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即為一例。對於此案,監察委員主動調查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都是可喜的補救行動,但最後仍遭駁回,實在令人遺憾。
「強吻不算猥褻」,一方面固然由於刑法強制猥褻罪的見解爭議而起,但也凸顯社會對於兩性互動嚴重缺乏平等對待的基礎,以致於法官忽視性騷擾為許多女性帶來極大身心傷害的現象,在法庭內繼續咬文嚼字於「猥褻」定義,而使後續的認定和處理過程讓被害者受到更大難堪。事實上,如本報新聞分析所顯示,亦有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對男子在游泳池畔襲擊女性胸部的行為判以重刑,可見所謂「法界見解不一」,不全是法條解釋空間出入的問題,也是法官腦袋裡兩性觀念落差的問題。把強吻當作「國際禮儀」來比擬,只能以常識見解太差來責備,怎能以法律見解不同來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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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來,女權運動者努力不懈,從法律和教育的角度促進兩性平權,但效果有限。以性侵害問題而言,強暴罪改為公訴,雖然為女權運動者視為一項勝利,但許多身處保守環境的女性反而因此不敢揭露受害案情,這個問題始終未獲得足夠的重視和協助。家暴法實施之後,亦被視為「法入家門」的里程碑,但驗證其執行效果,有些強制令未能發生作用,不久前甚至發生婦女在聲請保護之後仍被返家的丈夫殺害的悲劇案例。諸如此類,以「徒法不足以自行」雖可作為理論上的結語,但這句話實不足以安慰許多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悲慘處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見不但要從法制的層面推動兩性平權,也必須從現實環境中任何可能著力的微小之處下手。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半年,但行政院研考會日前公布的各政府機關「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配合措施報告」顯示,連「訂定性騷擾防治處理要點」的紙上作業都尚未全面完成;對於協助就業女性的托兒措施,就算中央機關也只有三分之一「已設置」或「正在辦理」。政府帶頭的工作績效尚且如此,私人企業恐怕更難以強制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實施進度由此一葉知秋,兩性平權目標的確還有長路要走。
近年以來,社會風氣看似開放,尤其是性解放的風潮,被很多人視為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實踐指標。但也正是同樣的風潮,可能促成某些男性對女性強制性行為的藉口,兩性互動「開放有餘」、女性「自主不足」的例子頗不少見。這樣的普遍現象,加上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社會結構,使得很多女性的處境未能隨平權運動的呼聲而同步改進。我們想像一下那個被人忽然抱住強吻了一兩分鐘的女店員的感受,加以法官「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的「幫兇」判決,對於此類荒唐的景象能不感慨反省?
【2002/09/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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