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為什麼好女人討厭璩美鳳?
這篇文章我以前發過,不過因為時空事件的演進我加以修改一下
以下文字中基於將心比心的人道立場,我全部用當事人代替原來的
名稱
首先關於「問題當事人的」「諸多事件」的我想我必須先加以界定
才能讓這諸多的問題具有談論的可能性。
是的,這是「很多件事情」
「這件事」到底在指涉什麼?如果所指涉的是當事人被偷拍,還被公
諸於整個社會。那麼,我想當事人沒必要更沒有責任負什麼責任,因
為他是受害人。然而如果「這件事」所指的是當事人妨害家庭或者是
說當事人也是新聞媒體的炒手,那麼當事人可能必須要相當程度的付
出責任。如果說「這件事」是當事人開演唱會,我想不到什麼錯誤。
如果說「這件事」是說他出了什麼懺情錄這樣的書籍,我覺得十分的
可惡,出這樣的書報別人的私生活是很不道德的。
「事情的開端」
很抱歉我把文章拆成前後期,因為寫這個的時候已經有些時間了。
其實我想在仔細想想大家其實都很清楚「這件事」「一開始」其實所
指的是當事人被偷拍,自由受到嚴重的侵害。然而「這件事」在討論
上我們卻沒有辦法見到這件事在被討論的時候將焦點集中,相反的,
這件事情的焦點是相當模糊的。一下子扯出來妨害家庭﹔一下子又搬
出當事人有新聞人而過去也是新聞炒手的身分....然而這些和我們真
正應當關切的權利被侵害問題沒有什麼關係,更不會因為有了這些花
邊而讓我「應當」模糊焦點轉移視線。但是事實上的確我們模糊了焦
點我們的批評和意見是綜合的我們把「諸多事情」混為一談。
為什麼我說這些事情沒有關係?因為就算這件事情的當事人的確破壞
了他人的家庭﹔就算當事人的確在過去是個新聞的炒手....而這些事
情是錯誤的,我們也沒辦法推論出就因為如此這般的作錯了事情而應
該或者我們也不該用更銳利的說法~活該,被偷拍!
或許在相當多的層面上,「這件事」的當事人是可議的,但是當我們
在判別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們應當注意到這些層面上我們認為他不對的
地方是不是真的關係到「這件事」之上,要小心是否模糊了焦點而不
自知。
顯然的,當我們將視線焦點放在當事人被偷拍這樣的問題上的時候,
如果我們要再議,那麼,我們所要談的可能就是公眾人物的自由是不
是應當受到限制,就算有限制限制又該到哪裡為止。我們或許會同意
某人作為公眾人物其行為要有些檢點,他們無法躲避媒體不能逃離公
眾。然而,就算公眾人物有自由上的限制我們也不該過分的踐踏其自
由和權利。無須贅言,當一個新聞訪查竟然可以讓個人最隱密最內在
的角落都在整個大環境下赤裸裸的曝光時這無疑的已經超過應有的界
線了。
或許有人會詰問我說這樣的界線我如何得知。在這裡我這麼說明,作
為人,特別是經過社會化的人,我們有能力了解並掌握抽象的事物。
或許在某些兩難的狀況下我們在判斷上會躊躇不前,但是如果讓我們
用心境去體察判斷我們還是可以了解掌握相當程度,或者我說是大部
分的狀況。我們的求知慾望真的應當壓制他人的隱私生活到了絕對徹
底的情況嗎?我們可以就這樣讓我們的凝視進入他人的家中嗎?我們
不行,也不應當。
身在一個開放社會下的我們當然享有自由,我們有各種的自由權利,
其中當然也包括了求知,好奇,言論,出版等等的自由。但是在我們
主張自由的時候我們必須想見到自由作為一個權利他是有消失的時候
。關於權利的消失正是因為社會環境中有種種多元的權利在較勁,當
一個權利牴觸或是妨礙了另一個權利的時候某個權利就必然的會受限
在麼個程度上消失。(必須特別聲明的是,權利的起伏增減是多重權
利的競逐所導致而非「權力」的壓制)當我們在論及權利的相互衝突
之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權利之中到底何者優先。
我們知的權利和他人隱私權利在一定情況會有牴觸和衝突。但是正同
於我之前強調過的我們不應該絕對的壓榨他人的隱私權利只為了滿足
自己莫名的好奇心。因此不論是我們個人的好奇心或是媒體的新聞自
由或是整體群眾窺伺的慾望都不應當侵入他人的私密範圍之內。
聽過「笑貧不笑娼」吧,如果我把貧當錯一個負面不良但是沒有錯誤
的狀態﹔而把娼視作壞事。那麼,對於被偷拍一事,我覺得我們就是
這樣我們恥笑了被偷拍的受害者純粹當作消遣但是同時我們放了多少
心力在關注加害者,也就是偷拍的人呢?不論當事人的身分為何,我
是不是討厭他我想我不該因此忽視了他作為被害人的身分。
「最近的新聞」
我毫不諱言,我告訴大家「我討厭事件當事人」,他的所作所為讓我
即使想幫忙辯護也提不上什麼力氣。然而我的判斷中,除了寫了那一
本書以外的作為我不會給予負面的價值判斷。﹝不過針對那一本書我
的意見就很不一樣了﹞
一個人心理受到創傷而且是這種最為私密的生活曝光所受的傷害何其
大?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這根本是將他從事會中試塗抹去,說這是社
會性的謀殺也不為過。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試圖振作,而且令人驚奇
的快速爬了起來﹝從然背後一定還傷痕累累﹞我不知道該怎麼苛責他
。如果只因為他快速的爬起來便應該被質疑的話我覺得這個社會實在
是太過於殘忍了。
另外,我也不願意去「假設」事件當事人是在演戲,裝模作樣。想想
很多人控訴性侵害的時候往往就會有很多「聲音」跑出來告訴我們說
這個被性侵害的人是因為得不到好處或是求換被拒憤而採去烏告的手
段。試想,這樣對於被害人何等的折磨?不但讓被害人再次受害同時
又試圖製造「社會上的為審先判」。揣摩心境,事件當事人就算爬起
來了又是怎麼樣的爬起來?想必背後依然傷痕累累,搞不好哪天又倒
下了。這樣「假設」別人,絕對說不上道德。
冷靜的想一下,我們批評給予價值判斷的時候我們在談「哪件事」?
或者我們相當程度囫圇吞棗的把不同的事情一次粗略的消化完成了呢
?我討厭事件當事人,就像大多數人一般,但是屬於他的權利我依然
必須不能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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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我花了太多時間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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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I wish is continue my journey. Draw your steel & we shall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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