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警察從業人員性別自主討論
如果社會的分類認為長髮是女性的特質,短髮是男性的特質~~
那麼允准女性可以是短頭髮,禁止男性是長頭髮
那不是在鼓吹往"男性特質"靠攏??
※ [本文轉錄自 transgender 看板 #1IMwbMTH ]
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看板: transgender
標題: [討論] 警察從業人員性別自主討論
時間: Mon Oct 14 16:20:35 2013
我們民間「跨性別倡議站」接到個案案例,事由是一位現任職於警察從業人員
的原生男性,因留長髮,不斷遭上屬申誡。事主已自行在體制內進行申訴,回
覆書均未果。
警察從業人員儀容規定,係來自內政部警政署92年2月10日警署督字第0920028116號
函發《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規定》,至今依然生效。其
中與性別差異對待有關的規範是:「一、儀容:(一) 頭髮不染色(白髮染黑者
除外),經常修剪梳理,保持整潔。男警不燙髮,不留鬢毛,髮長前不覆額,
兩側及後頸自髮根斜上剪薄,其斜長不少於一公分。女警不編辮,穿著制服時
髮長不過肩,過肩時應梳髻,並採用黑色髮飾。[..]」
此事涉及法理和處境,茲略分述。我國已於2011年內國法化《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公約),也與我國已推動多年的「行政院性別
平等會」和「性別主流化」中的法條檢視接軌。其中CEDAW公約第1條,「在本
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
我們認為,為達到警察形象要求的目的,並不一定需要訴諸性別差異的規範亦
可達到,否則警察職業的儀容和形象本質上即已違反CEDAW公約的消除性別差別
待遇和平等權精神。《警察人員儀容重點要求事項》基於性別區別而做的差別
的規定,應予以性別要件中立化,以符合CEDAW性別平等權精神。
《警察人員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也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儘管警察、
學生或公務人員可能隸屬人民與國家間「特別權利關係」,使得人民從事警察
時需渡讓部份權利。是否侵害人民權利,尚需法理與社會對話。而《警察人員
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上位法源係屬《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但其中並無「男警
頭髮應如何、女警頭髮應如何」的細節與技術性規定。顯然地,對跨性別的約
束,往往來自法律位階極低的行政命令。
處境上,我們瞭解男女警察人員儀容也是社會接納所折衝的場所。按規定,其
實男女警都不可以染燙;然而在女性已逐漸平等從業於警察工作、社會風氣普
遍對女性衣著表現自由接納度較高(在男性間文化的排擠下,女性從業人員相
應也付出了升遷不易、不易進入權力核心的代價),近年女警部份染燙已被體
制內默許接納,但原生男生仍是社會風氣的壓力與禁忌。女同志中的踢的性別
表現,也面臨類似的社會壓力。不需依賴男女警儀容差異規定而仍然有警察代
表國家的形象,究竟是否可能?在人權大步邁進、兩性平等、同志、跨性別與
多元性別的今日,警察儀容規定是否共同促成朝往更多元性別友善的方向?
男警頭髮應如何、女警頭髮應如何,儘管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習以為常(部份
有異議的人也會遭受龐大壓力),但對某些人卻造成極大的焦慮、壓力和自我
感壓抑。社會對一般女性、男性、女同志、男同志、跨性女或跨性男的接納程
度不一。不論來自我個人、社群內朋友、或本案案主的生命經驗的敘述中,充
份感受當無法以自己性別感受自在而活時、長期對內心和生命的影響;而當選
擇勇於以自己性別方式而活時,所需付出的相應協商與代價。
在我們協助個案環境協商的經驗中,經常又遭遇社會周遭往往要求不符合社會
規定的人要檢附「精神科性別認同障礙診斷書」、社會對於性別衝突的事往往
期待專家背書;而轉往醫生時,醫生又說「社會問題請另尋處理,醫生只有醫
療專業,無法處理社會衝突」,醫生也因性別社會衝突的壓力,難以承擔背書
的責任。我想,是該面對部門和部門見互踢皮球、社會衝突和醫生專業間互踢
皮球、社會失錯了理解,個人也受損情況循環的時候了。畢竟,若當個案和環
境周遭有足夠的社會支持、使個案已足勝任(或更勝任)職務所需的人際互動
時,究竟是否仍需要「精神診斷書」背書、或儀容公文等強硬規定呢?
在台灣性別多元社群、社會運動、與國際來自聯合國和歐洲人權委員會與各國
相對進步的立法與判決中,已從原先的「生理男性」「生理女性」「男生要有
男生樣子、女生要有女生樣子」中,逐漸轉變為並列與尊重性別、性傾向、性
別表達與性別認同作為人格、隱私和身體自主的權利。
改變不是來自訴諸法律或施壓,而是實際的社會對話。不論你的性別位置是什
麼,不論你的周遭生活中也有性別不一樣的友人、不論你在人民與警察對立中
的位置,我們邀請大家一同來思索這些事,共同思索改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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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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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樓的討論蠻有意思的,對頭髮的管束,其實是反映國家對人民的威權治理遺跡
才得細密規定,區分出好國民(安份)/壞國民(會犯罪嫌疑)
當然也不是要反政府 (在對岸內陸 跨性別真的是會被當作是你要反政府 ...)
只是在現今進步多元民主的社會,對於頭髮問題,應該有更寬廣的空間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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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伸到幾個相關議題 就所瞭解稍加回覆
高中職以下方面,受益於「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等團體多年爭取抗議努力
(各校《校規》層級極低,按位階並不能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形成法外自治...)
近年教育部官方方向,已經逐漸朝向中央已公文要求各校不得限制衣著
即「凡是著制服就好,但穿裙子褲子等問題應予尊重」
如果有個案要爭取環境中自由,目前應該是有4-5個民間團體皆能提供協助
民間企業方面,是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啦.. [隸屬勞委會]
只是..連已入法十多年明文保障的懷孕女性,在民間對懷孕員工的解雇一樣普遍
個案在體制內只能尋求申訴申訴再申訴....囧
軍警和軍警專校是屬特別關係,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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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例和消息確實不好搜尋
目前只知 德國2003年已有判勝訴 頭髮自主權係屬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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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macapri 來自: 123.192.238.190 (10/17 01:5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patashoe (111.80.126.183), 時間: 10/20/2013 09:54:39
※ 編輯: patashoe 來自: 111.80.126.183 (10/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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