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被性侵的法律規定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時間18年前 (2007/07/18 00:12)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1/7 (看更多)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法律上關於男性被性侵與猥褻,都有人宣稱是『空白』呢。
: (淺論對男性性權利的刑法保護-中國論文網)
http://0rz.tw/502Qz
台灣:台灣“刑法”中的猥褻罪包括了對男性的性侵犯。猥褻行為稱之為
不自然的滿足性慾的行為,包括男性對女性的姦淫,男性同性性交,婦女
同性性交,婦女對男子強制姦淫、口交、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擁抱、接吻
等不能排泄性慾的行為。
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article_id=5051586
民國88年以前,我國法令的性侵害被害人僅限於婦女,這使得男性被害人
相較女性反而為弱勢,因此在88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即將性侵害
的定義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者」
而男性遭女性性侵害得逞的新聞也不是沒有,
不知道何來「空白」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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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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