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女性 性自主 和 性冷感有什麼差別呢?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時間20年前 (2004/11/10 09:47)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6/16 (看更多)
強姦罪保護的貞操權,所維護的是女子丈夫或者她未來丈夫的性支配權,
也維護他父親的財產完整權。這個法律展現的是一種『集體式父權』,
男性透過法律保障一群男性的『夫權』。
通姦罪保護的『婚姻純潔性,』所維護的是丈夫對妻子的性支配權,
也是維護丈夫的財產完整權。這個法律展現的是一種個別『個體式父權』,
男性透過法律保障一個男性的『夫權』。
當強姦罪修改為強制性交罪,表彰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
但是在通姦罪中,立法者自己正透過法律在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
我們怎麼可以一方面說要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
另一方面卻又要求他人有維持性清白的義務呢?
基於同樣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前提,我認為通姦罪也應該要從刑法上除罪,
讓性行為徹底的『去污名化』!
※ 引述《rarali (111)》之銘言:
: 說到這個 其實可以從法律的演變看見社會女權運動端倪的
: 我們從強姦罪(現名強制性交罪)來看
: 強姦罪保護的究竟是甚麼?為甚麼有保護的必要?
: 比較古今的差別
: 我想就可以稍微回答一下這位歪曲性自主權的原po者了吧
: 在最早強姦罪保護的是夫權
: 也就是當一個女子被強姦了
: 犯人侵害的是他的丈夫或他未來的丈夫的權利
: 例如處女權 或行房獨占權
: 或者是名譽權 因為這女子害他們家族的名譽掃地了
: 那時保護的
: 美其名是貞操權
: 但也看出那時女性被物化的程度
: 侵犯的是該女子 但受損害的卻是他的丈夫
: 在大清律令中規定
: 被強姦的寡婦若羞奮自盡
: 不能為他立貞節牌坊
: (當然不是說貞節牌坊是多了不起的東西)
: 只是表示著 那時女子是多麼不能為他的身體自由來伸張任何一點權利啊
: 名臣紀曉嵐曾為此事上書乾隆 但乾隆置之不理
: 後來的強姦罪保護的客體改了
: 改成為保護該女子的身體完整權
: 但是這也不無問題
: 若是該女子被強姦時 因懼怕而毫無反抗 故未受傷 那強姦者是否就不成罪了呢?
: 又若該女子不是處女 是婦人或者是性工作者
: 身體因而無受任何損傷 是否就不成罪了呢?
: 也因此現今的法律所保護的強姦罪對象
: 就是被強姦者的性自主權
: 也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去決定
: 我要 或我不要去跟任何人發生性行為
: 不管該女子是否為處女 甚或是妓女
: 對象為何人 甚至是丈夫 都可以成立強姦罪
: 社會能進步至此階段 我們實在深感幸慰
: 我想女性主義者所大聲疾呼的性自主
: 應該就是 法律上所謂的"想要時可以要 不想要時可以說不要"的權利
: (否則何必賦予強姦罪亦可成立於夫妻間的可能呢?)
: 這跟發不發情無所謂
: 若是思維仍然停留在 "女性要性自主跟母貓沒甚麼兩樣"
: 那真枉費了人類數千年來的文化延革
: 也枉費了法律為順應社會及彰顯人權價值所做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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