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算是小孩探視建議吧
1丶探視基本上都這樣判,妳找律師和
對方談協議離婚,律師也會給妳一樣的
建議。因為某些月份有五個週,當初我
前妻還説,為了公平,第五週的探視要
隔著給。我當時只回了一句,妳願意付
小孩撫養費再談,她就乖乖閉嘴了。
2丶如果妳女兒以後打算考私中,能不
能在週末去唸小五小六的私中班,可能
還需要妳前夫同意。
3丶賴債的人很多,我是見怪不怪了。
4丶現代科技發達,或許妳可以和妳前
夫協議,每天固定時間讓女兒和前夫視
訊講話,然後在女兒去妳前夫那裡時,
也做對應的要求。
5丶打到三審,表示妳前夫也很愛小孩。
做為一個媽媽,妳應該對這件事感到高
興。因為妳前夫在努力證明,小孩跟著
他會更好。雖然他打輸官司,但那個愛
小孩的心,還是值得肯定的。
6丶怕小孩心理創傷,就好好經營婚姻,
不要離婚。
引述《sunbaby0830 (那個他)》之銘言:
: 我不是律師,我只是用經歷做分享
: 給在打官司的人一些建議
: 在監護權方面探視方面一審一定要贏
: 因為後面就算你贏
: 也幾乎都是照一審的規範走
: 更動機率不太大
: 我一審就勝訴
: 對方上訴到三審(真的是智障
: 最終還是都照一審判決走
: 探視時間方面
: 一審法官沒問我的意見
: 二審有問
: 但最後跟一審的判決沒什麼兩樣
: 法官有法官的堅持
: 應該是說基於對小孩的利益而言
: 他認為最公平的判法吧
: 我個人是很不同意
: 以我小孩為例子
: 從出生開始就是跟我
: 到現在快三歲了
: 一開始當天來回
: 今年開始兩天一夜
: 到現在看到對方來一樣大哭
: 我個人認為法官這樣判等於是用習慣逼迫孩子去接受
: 而沒有顧慮到孩子心理狀態
: 再拿我的探視時間規定來講
: 「13歲以前每月1.3週六日兩天一夜
: 寒暑假可帶走五天跟十天
: (協議不成,照居住地放假日第2日起開始算)
: 13歲以後才能照小孩自己的決定」
: 這段判決的缺點就是
: 過年?那多帶走的時間?
: 現在小孩早熟 國小自主意見就很多了
: 竟然要等到國中13才可以自己決定?
: 前陣子發生一件事
: 男方自己搞混了探視時間
: 沒有在寒假第2日來帶小孩
: 卻在過年那一週他的探視時間帶走時
: 故意多帶走一個禮拜
: 並稱自己是對的??
: (真他媽腦殘
: 而我能做什麼?
: 我跑警察局
: 警察打給他 他也說不還
: 就算我是單獨監護,警方也不能怎樣
: 揚言要告略誘罪 對方也不在意
: 基於這是民事是家事
: 警方一點作用都沒有
: 只因為他是生父
: 再加上小孩沒有生命危險
: 我也沒辦法證明小孩有危險
: 所以不能定位找人
: 我該慶幸我用不到緊急定位嗎?
: 我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等流程
: 小孩都回來了
: 申請有什麼用???
: 難道要等到他真的都不帶回來才有用?
: 我整整一個禮拜
: 被動的等待我女兒回來
: 對方故意都不回我訊息
: 警察打給他媽他親戚
: 全部裝傻說不知道
: 還是我找到中間人他才願意傳小孩照片給我
: 我完全不知道我的單獨監護可以幹嘛?
: 就是一張證明你要付錢的證明而已
: 基於小孩的利益
: 不可能不讓對方探視
: 只能縮短探視
: 這部分我還在考慮要不要訴訟試著減少
: 可是他只犯這一次
: 我真的很怕我花了律師費
: 又換來一張紙
: 另外
: 因為對方是做保經
: 掛別人人頭領薪水
: 自己零收入
: 所以我強制執行等於扣不到薪轉
: 我個人是覺得你他媽不付錢那也拉倒
: 從我決定離婚打官司那刻起我就有心理準備自己養
: 結果判決下來
: 你給我搞這招
: 真的超級不要臉
: 我小孩回來黑眼圈有夠重
: 照片一看就是眼睛哭腫
: 玩好了扔回來
: 小孩心理創傷呢?
: 唉 我到底遵守法律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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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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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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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孩子討撫養費,要不到就...你是在講
原 po 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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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罵的,是所有要求賴債的前夫/前
妻,承擔起對小孩撫養照顧責任的單親
爸爸或媽媽吧。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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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且要求父母承
擔起對小孩的撫養照顧責任,是在讓社
會運作走上正軌,只有具備責任感與勇
氣,以及滿滿正能量的人,才會這樣做。
因為不負責任的人多,而陷入失敗主義,
認為反正也要不到,就不去要了,才是
負能量的人。
在愚公移山的故事中,你覺得愚公和智
叟,誰才是正能量,誰又是負能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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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離婚和離開小孩,是我前妻自
己跑掉的。沒有什麼爭不爭監護權的事。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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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不來而離婚,在現代社會也是
尋常事,我再找合適的後媽來幫忙照
顧小孩就好。但是小孩撫養費得留下
來,該承擔的小孩撫養責任,是不能
逃避的。
另外,原 po 走司法途徑要求前夫付
小孩撫養費的經驗,正好可以顯示之
前要求我,走司法途徑讓我前妻付小
孩撫養費的人,有如「何不食肉糜」
的晉惠帝(不過我要求的,也不會只
是錢而已,而是附帶道歉+感謝的錢)。
※ 編輯: Bedlem (101.12.95.28 臺灣), 03/17/2021 11:09:5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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