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登記後婚宴前 想離婚該怎麼辦
※ 引述《Divorce01 (離婚版匿名帳號)》之銘言:
: 跟現在的老公結婚登記半年了,當初因為家長的期待及壓力下,先登記之後打算年底結婚
: 。
: 目前心理層面狀況是:我覺得他不夠愛我,工作能力很強,但EQ非常低,讓我覺得結婚像
: 在帶小孩一樣,身心俱疲。我對他的愛情也漸漸消磨殆盡。某次吵架他也直接打開網頁搜
: 尋離婚流程,請我照辦。
: 婚禮準備狀況:下個月要拍婚紗,年底宴客,因為我習慣提早計劃,所以該訂的訂金都付
: 了,只剩下餅還沒訂,帖子沒發。
: 婚禮的支出完全是由我們兩人的財產所支付,當初有說好不要聘金嫁妝各種禮俗,金飾也
: 不打。
: 對方家長很好,沒有婆婆問題,也沒有姑類問題。
: 只是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跟這人過一輩子,希望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我試著從兩個層面回應原PO所提出的問題~
以法律層面而論,
若無其他特殊情況,
依據民法第982條中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因此若原PO真要消解婚姻關係,
只能走離婚的法律程序,
而離婚之法律途徑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是依據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這就是兩方自行談妥離婚的狀況,
我個人覺得這種的雙是對彼此的傷害是相對比較少的選擇,
但這種的難是難在兩造雙方願意用「理性」好好做溝通!
另外一種就是依據民法第1052條:
「I.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至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持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於六個月確定。
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兩方如果已經到吵到翻臉的地步,
而無法好好坐下來談的話,
只能法庭上見,
只是其實依據現行的法規,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之規定,
離婚案件要請求法院介入裁判前,
必定要先進行所謂的前置調節程序,
也就是說兩方因離婚條件談不攏而最終選擇法庭上見,
法院依舊會先邀請雙方坐下來進行調解、好好談!
看完法律上的觀點,
若以關係的層面上來看,
原PO有提到您跟對方的家人們處的不錯,
那們問題就相對比其他錯綜複雜的婚姻案件,
來得容易單純聚焦在兩位的關係上,
這應該算是一件好事~
首先不曉得原PO當時決定要結婚前,
是否有先思考過一個問題:「我自己對於婚姻的理想是什麼?」
如果當時就已經這樣問過自己也沒關係,
您可以利用目前的困境再問一次自己,
試著比較看看目前的回答跟當時有何差異之處?
而這樣的差異是否是因為在結婚後與對方的相處上所導致?
如果是的話,
可以在進一步思考看看,
如果有跟當時期待有落差的部分,
是不是剛好是自己在婚姻中最在乎的成分?
(就是您深刻認為在婚姻中沒有是不行的,也就是無法妥協的部分)
而這些無法妥協的部分是不是真的沒有其他可以改善的可能性?
依此再做為自己是否真的想離婚的思考點。
其實我覺得網友底下的留言都是有其參考價值的,
因為我也覺得雖然您已經辦理合於法律的結婚登記要件,
所以目前若真想結束這段關係只能走上法律規定的方式,
但是還有更多的後續代辦事項您尚未走完整個程序,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
可能要做決定,
已經比已做完整套程序的人來得容易一些,
因為若已經投入的成本愈多,
人就會愈難斷然割捨!
也許在您目前心煩的狀態下很難認同我說的話,
但是我覺得更重要的事,
您應該尚未有小孩吧?
我想如果有小孩的話,
可能還得為了顧及小孩而逼迫自己繼續忍受這不讓自己滿意的婚姻,
這會讓您更覺得為難,
所以目前兩位尚未有小孩的狀況下,
事情也已單純許多。
所以還是先讓雙方都先冷靜幾天好了,
也許對方當時只是在氣頭上,
經過幾天冷靜、不爭吵,
或許對方也覺得自己有過錯的地方、也正在後悔...
若真有心選擇繼續維持婚姻,
重點就要從這次的爭吵中,
找到雙方未還共營婚姻的合宜相處之道!
希望對原PO有幫助,祝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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