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先生在國外怎麼辦理離婚
關於您的問題 我認為應分兩個方面處裡:
一、離婚訴訟;二、子女親權行使。
一、離婚訴訟部分
首先說明,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必須雙方都親自到場,
先生在外國接受審判勢必無法到場,故無法以此方式離婚
再者,我國民法1052條第1項第10款關於法定離婚有如下規定: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然而因為我國刑法並無直接承認外國判決的立法,
故理論上無法以外國刑事判決結果,直接依本款事由訴請離婚。
再參考同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實務上認為:
如丈夫於被判刑後須入監服刑長達16年,
根本無法履行夫妻間之義務,
已無維持婚姻關係之主觀意願及客觀實益既經認定,
而兩造復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所定離婚事由,
因兩造婚姻關係已出現破綻,
又難認為應完全歸責於夫妻之一方,
堪認兩造間存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因此判決准其離婚
(詳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因此,如果要以判決離婚方式,
應該要等到先生被判決需服刑時(實務有認為分居兩年就算是重大事由),
較有可能被法院接受而判準離婚。
二、子女親權行使部分
因為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準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因此,當您與先生未繼續共同生活滿6個月後,
先生因服刑而無法協議定子女親權行使之方式
即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之方式,
由您單獨行使,應可解決您目前的困境。
以上資料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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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上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
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89條之1
規定意旨參照,該規定乃因應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
已達一定期間以上者,為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準用離婚
效果之相關規定。
: 代PO 我朋友沒有帳號 所以幫忙po文
: 很痛心下這個決定
: 先生在國外犯法 目前法院還在等判刑
: 但確定幾年不會回來了
: 我小孩剛出生 很多東西都需要父母雙方到場
: 我想申請離婚 但先生無法回國 要怎麼辦理
: 除了法院判決離婚有別的方法嗎?
: 例如給先生填寫離婚證書及放棄監護權的切結書
: (寄到國外請人幫忙拿給他簽) 這樣可以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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