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先生在國外怎麼辦理離婚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諾言法律事務所)時間8年前 (2016/07/03 12:0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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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 我認為應分兩個方面處裡: 一、離婚訴訟;二、子女親權行使。 一、離婚訴訟部分 首先說明,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必須雙方都親自到場, 先生在外國接受審判勢必無法到場,故無法以此方式離婚 再者,我國民法1052條第1項第10款關於法定離婚有如下規定: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然而因為我國刑法並無直接承認外國判決的立法, 故理論上無法以外國刑事判決結果,直接依本款事由訴請離婚。 再參考同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實務上認為: 如丈夫於被判刑後須入監服刑長達16年, 根本無法履行夫妻間之義務, 已無維持婚姻關係之主觀意願及客觀實益既經認定, 而兩造復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所定離婚事由, 因兩造婚姻關係已出現破綻, 又難認為應完全歸責於夫妻之一方, 堪認兩造間存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因此判決准其離婚 (詳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因此,如果要以判決離婚方式, 應該要等到先生被判決需服刑時(實務有認為分居兩年就算是重大事由), 較有可能被法院接受而判準離婚。 二、子女親權行使部分 因為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準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因此,當您與先生未繼續共同生活滿6個月後, 先生因服刑而無法協議定子女親權行使之方式 即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之方式, 由您單獨行使,應可解決您目前的困境。 以上資料請參考 ************* 節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上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 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89條之1 規定意旨參照,該規定乃因應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 已達一定期間以上者,為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準用離婚 效果之相關規定。 : 代PO 我朋友沒有帳號 所以幫忙po文 : 很痛心下這個決定 : 先生在國外犯法 目前法院還在等判刑 : 但確定幾年不會回來了 : 我小孩剛出生 很多東西都需要父母雙方到場 : 我想申請離婚 但先生無法回國 要怎麼辦理 : 除了法院判決離婚有別的方法嗎? : 例如給先生填寫離婚證書及放棄監護權的切結書 : (寄到國外請人幫忙拿給他簽) 這樣可以辦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8.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467518420.A.597.html

07/03 15:08, , 1F
專業推
07/03 15:08, 1F

07/03 20:35, , 2F
謝謝 我會轉達給朋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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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6:31, , 3F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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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U8tKMN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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