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內政部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
境,特制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
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實施對象: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
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
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
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
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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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單親家庭扶助
為照顧單親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提供低收入戶單親家庭長期性扶助及子女托育、教育等相
關補助。
◆ 實施內容:
(1) 經濟扶助:兒童少年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以6個月為原則,最多補助12個月。
(2) 托育服務:無法自行照顧未滿2歲幼兒,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3) 福利服務:單親家庭子女課業、家庭輔導。
◆ 實施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3)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4) 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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