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聘僱老外租稅優惠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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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aElla (EllaElla) 看板: Frgn_spouse
標題: [新聞]聘僱老外租稅優惠擴大
時間: Sat Jan 26 19:05:03 2008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95369.shtml
聘僱老外 租稅優惠擴大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1.25 03:34 am
財政部明令,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不論聘僱企業是否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企業支付外籍人士來台的旅費、租金等相關費用,都免視為外籍人士的薪資所得課
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並已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配
合這項對外籍專業人士極為友善的租稅措施,財政部也訂定相關申報規範,要求機關、團
體、學校或事業等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的外籍專業
人士時,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
得該會核發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
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
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三、雇主如屬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者,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外籍人士
的應稅所得。
雇主需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結算申報時,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
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的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認定。
四、雇主如屬依規定免辦營所稅結算申報者(如宗教團體、營利事業產業公會等),當年
度所支付的費用,仍免視為外籍人士的應稅所得。
但是,雇主需在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
定的費用明細表」向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2008/01/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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