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UYC、ACCR申訴案

看板CATCH (自我提升)作者 (卸責中■■■□□進度60%)時間10年前 (2014/03/07 00:28), 編輯推噓110(1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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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J6A8OUp ] 作者: jobli (卸責中■■■□□進度60%)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公告] UYC、ACCR申訴案 時間: Fri Mar 7 00:27:58 2014 判決 1.撤消原警告判決,本看版列入小組管制看版。 2.版主 請依群組長判決於 CATCH 看版向 UYC 公告道歉,並置底乙週。 3.#1J059chR (CATCH) [ptt.cc] [公告] UYC板友檢舉案重新公告 案內人員處分不得消除,警告至103年6月30日。 4.請於3月21日前檢討原版規不符常理及站規處重新公告。 5.本判決文轉知版主 ACCR、原申訴人UYC及看版。 理由 1.奉103年3月6日#1J69WY-o群組長判決辦理。 2.依群組長指導,予以勸導改善,日後若再犯,再行懲處板主。 本看版列入小組管制看版,賡續管制後續處置免生後遺。 3.依群組長判決 二、如依現行的板規違規記點形式,判定「警告」具累記懲處效力。 #1J059chR (CATCH) 的「檢舉案」公告,處分於公告後始生效力, 仍應計入今年上半年度的違規行為,而非以「違規的發生時間點」 計算。 案內人員處份不得撤消清除,如公告新版規後再犯均應視為累犯加重處份 4.請版主檢討版規並於時限內公告,以保護保護板友不受挑釁之言語傷害。 -- 常常有人問我,「長官」是什麼? 我只能說,以我軍旅生涯那不算短的日子看來,所謂的「長官」就是: 在你遇到困難時,他說他無能為力;在你遇到不公時,他說會公平對待。 在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說要顧全大局;在你受到誣陷時,他說要相信司法。 重點是在需要有人做出犧牲時,他就會說考驗你的時候到了! 媽的,想凹就直說,鋪個什麼梗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54.11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obli (220.133.254.117), 時間: 03/07/2014 00: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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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0:43,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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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0:51, , 3F
望板主正視諸多問題,與新板主共同修改板規,勿使此類一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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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使此類一言堂致集體霸凌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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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群組的判決非常失望,尤其是關於是否有黨同伐異的部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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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錯誤援用平等原則來審理此部分,意味若板主向來黨同伐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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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更為正當適恰。是否有黨同伐異的情形應該是個案判斷,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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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板友皆能判斷,但很遺憾群組不知為何無以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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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沒有證據的部分不要做錯誤推論ˇ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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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據證明以前有所偏頗一向如此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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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此事件版主是否有所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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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正是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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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1:45, , 14F
不知我理解是否有誤,此判決意指「私了」亦可作為「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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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處置方式。也就是說,UYC以向板主檢舉而非私人身分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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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採用私信警告亦是組務可容許的公事處理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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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板主的做法和組規並無牴觸,私信亦等同於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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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1:53, , 18F
若照R所說 似乎就違反PTT第11條: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 認定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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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以適當之處分 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我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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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群組的解釋應為該檢舉已過期所以小組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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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違反程序法所以建議不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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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的公告倒是未對是否公告這部分多做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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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正解。至於私信判決當然有效力,爭點:警告是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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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站長並未定義清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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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群組板的文, 條理與判決論述都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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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總覺得裡面的點被微妙地延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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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針對被害人文句來鞭的公告、引用自己好友批評UYC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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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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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群組的判決充斥矛盾,除了前述無能辨識黨同伐異,忽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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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的情形外,若群組真認為組務不應受理申訴,而板主不應受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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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處分的話,根本不應要求板主以公告向UYC道歉。群組全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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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11條所定:處分須經公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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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力,及板主就此之違反情形,不知是故意忽略還是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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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組長給與警告之理由亦在此,而非其他事由。群組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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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板主警告之事由要求板主撤銷警告,對真正給予警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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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避而不談,這樣的群組判決能謂合理?事理豈能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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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5:21, , 37F
附以群組長判決前尚有他群組之群組長至群組試圖「指導」,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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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說今天有這樣的判決結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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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覺得矛盾是因為你誤解了原文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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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36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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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無中生有就是造謠,望請你指明究竟說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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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2:45, , 677F
我只在認真回一下zen,你的刑總必須拿書好好去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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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的推論和類比真的完全有問題,上面那一篇就有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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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刑總也要看阿,你說舉證責任是基本,可是你連基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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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你類比錯誤,你說要別人指點你,抱歉,學問是自己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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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動不動一直要別人指出你的論點有沒有問題,你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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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任何一個人他們也不會熱心指導你,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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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做到,更別說組務第一次判決前,所有證據都是申訴人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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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2:48, , 684F
你要是說版主沒有附上,雙方信件又不在你手上,你怎麼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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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們也是一直動不動指出你的論點應該提出證據,做舉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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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總不會要告人,還叫對方準備好東西給你去用去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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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3:12, , 687F
真的這麼肯定收入比我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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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想必joh大大不是醫生舊是律師,不然就高階主管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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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3:15, , 689F
小弟做生意沒有薪轉,貼個目前的股票投資意思意思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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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3:16, , 69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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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3:16, , 691F
哀 真不好意思 我也是投資者,只是作的方向和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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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會說一定贏你是看在你的論點能力差距我們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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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3:17, , 693F
至於某幾個人只會喊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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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重複的論點,我不會浪費時間重講一次,jobli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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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3:18, , 695F
也不喜歡花時間在重複的論點上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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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3:58, , 696F
喔,你也重覆講說時間不重要,那麼現在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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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3:59, , 697F
自己說是基礎,為何自己不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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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00:01, , 698F
這樣隨意講話,卻不為自己所說的舉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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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01:52, , 699F
@joh 指責的人是你,你不舉證要受害者舉證? 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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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很常三不五時就出來回一下,又說自己不想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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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01:53, , 701F
我覺得joh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任舉證一下應該是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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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舉證是別人的事情。你罵人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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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01:54, , 703F
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跟風度,不過看他直接嗆聲,我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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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論點能力我都懶得講了,一點證據都提不出來還想講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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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0:56, , 705F
至於投資,對帳單拿出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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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要求你一定要跟我做同樣的方向,金額差不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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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嗆社會資歷就拿點實力出來再回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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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跟我說你做空做期貨做選擇權,那些需要保留備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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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資金有到也可以啦,我要求不多。有點實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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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金額不是在台指,你拿這個來說會不會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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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投資都有風險,你拿說你賺多少錢來嗆我,會不會太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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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這種方式在一般公司上班,主管只會認定你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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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我必須很直接的說,你把自己的地位膨脹的太過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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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住你現在的所作所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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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阿不就好強棒棒
03/31 09:58, 715F
文章代碼(AID): #1J6A8wlw (CATCH)
文章代碼(AID): #1J6A8wlw (CATCH)